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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喂藏獒反遭咬 狗主人未完全尽管理义务判赔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11月18日06:01

  好心想去喂藏獒 反遭咬得满地滚法院:狗主人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赔偿受害人21591元

  本报讯 某公司喂了一条藏獒,一天,中年妇女刘芳(化名)端着自家的剩肉进厂喂它,结果被厂区工作人员制止,让她闷闷不乐。然而,让她更郁闷的是,当她端着肉离开时,藏獒却挣断铁链把她扑倒咬伤。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刘芳2万多元。

  今年52岁的刘芳家住万州区枇杷坪,平时喜欢动物。一次她路过万州区申明大桥旁时,发现一家公司厂区内喂了一条黑色威猛的藏獒。根据经验,她觉得给狗喂食,狗会对喂食者产生好感。2009年4月30日下午4时许,她将自家的剩肉当作狗食送进这个厂区,准备与藏獒套套近乎。厂区工作人员得知她的想法后,制止了她。刘芳不情愿地离开了。

  然而,当刘芳离开至厂区大门附近时,看见生人的藏獒挣断束套的铁链,猛扑过去将刘芳按倒在地,一阵乱咬。经诊断,刘芳左前胸、左前臂、左胸窝挫裂伤,右臂部、右大腿等软组织损伤,右坐支骨骨折。医疗期间,刘芳用去医疗费数千元,公司法人汪春(化名)预付了部分费用。为了疗伤,刘芳在家休养一个月。

  此后,刘芳将藏獒所在的公司告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有管理的义务。原告受伤是被告饲养的藏獒挣断束套的铁链后将其咬伤,系被告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所致。原告虽系自行进入被告厂区,但其在送狗食的过程中,没有自行喂狗和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对其受伤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刘芳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591.02元。

  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刘芳在送狗食的过程中,没有自行喂狗和故意挑逗狗的行为,故原审判定刘芳对其受伤没有过错并无不当。该公司主张刘芳有过错,进而主张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陈国栋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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