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1月19日电 (刘忠俊 陈杨)22年前,重庆男子周某从四川某监狱越狱,隐姓埋名22年后,在重庆綦江“人口普查”中被发现落网。11月1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脱逃罪名成立,加刑三年半,加上尚未服满的刑期,共执行十二年。
据了解,今年58岁的周某1981年来到峨眉山,将两名当地女孩拐卖至福建,获得赃款900元,这在当时并不是“小数目”。东窗事发后,周某于1983年被綦江县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服刑不久,周某趁看守不备偷跑出狱,但很快落网。1984年,周永华被雷波县法院以脱逃罪判处一年。
1987年9月,周某借口到劳改队木工房修锄头,乘无人看押之机,再次窜出监区大门,藏在后山,待到夜深人静才下山逃跑。
2010年8月2日,纂江县人口普查登记中,工作人员发现周某形迹可疑,且无户口,遂报案。8月3日,当地警方抓获其归案,此时距离周某脱逃已有22年10个月零21天。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所犯罪行已经过去二十年,是否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从容不迫,破题释疑,令周某心服口服,认罪伏法。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告人周永华当日脱逃,该地公安机关就立案通缉,故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其次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认为,脱逃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期限应当从周某落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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