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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统一税制公平税负 实现内外资享同等待遇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11月24日10:37

  统一税制进行时

  深圳拟对外资单位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之举正迈向“内外资同等待遇”。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目前,相关税费只针对国内企业和公民征收。同时,根据新要求,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教育费附加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12月起外资单位和个人需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记者昨日从深圳地税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的“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具体内容包括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将同内地企业和个人一样,适用于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按照此二规定,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需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凡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地税局人士表示。

  深圳城建税12月起将从1%提高至7%

  深圳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杨龙副局长介绍,深圳市以前执行的城建税政策与国家政策规定的两点不同。一是深圳市自1988年开征城建税时,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征收;二是深圳市执行的城建税税率为1%。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而深圳市属于市区,按规定应执行7%的城建税税率,但自1988年以来,深圳一直执行1%的城建税税率。

  据了解,深圳的城建税政策之所以与中央税收政策不一致,有其历史因素。1985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

  在中央授权的背景下,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1988年8月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对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根据这个规定,深圳市于1988年开始对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且执行较低的1%的税率。

  “这一政策是在经济特区成立早期,中央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而给予特定税收优惠这一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地税局人士表示。“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深圳也要执行7%的税率。”

  对整体税收影响不会太大

  此两种税费统一后,所产生的税额并不会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属于附加税费,也就是说,它的计税主体并不是利润和收入,而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的税额,在这三税缴纳金额的基数上再乘以相应的税率或费率。”地税局人士解释。

  三税的缴纳主体覆盖范围有多大?上述人士表示,不好一言概之,其中既包括企业、叶包括个人,既包括国税纳税主体,也包括地税纳税主体。但是“只要产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需要缴纳这两种税费”。

  南方日报记者潘玉蓉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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