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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央企负责人暂未被纳入

2010年11月24日11:02

  来源:中国经营网

  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但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此次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主要在13家央企所属企业中选出。这13家央企是:中核工业集团、中航科技集团、中航科工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中国电子、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国机集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个基本条件

  通知明确,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是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是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两种分红方式

  通知规定,分红权激励试点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并规定企业相关业绩标准。

  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通知还称,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通知同时明确,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制定激励方案。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设有股东(大)会的试点企业应当将经国资委批准后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分红权激励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中央企业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央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中开展分红权激励,符合中央企业做强做大的实际需求。

  专家:类似发年终奖

  股权激励专家、北京鸿著中金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李明宇认为,分红权激励跟发年终奖是一样的,“跟股权激励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股权激励是一个长期激励,而分红权是短期的。股权激励来自于未来股权的增值,分红权就是来自于分红,分红就是每年年底的利润奖励。”

  李明宇说,“分红权激励可以看做是广义的股权激励的一种。其目的都是解决国企对于人才的薪酬激励。从国际上来说,大公司做股权激励是一个趋势。”

  “但是央企有特殊背景,企业业绩更多是依靠国家的资源,此前大家就已经在质疑央企福利太高、薪酬太高。”李明宇说。

  国务院国资委还表示,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推荐。试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须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激励方案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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