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明年起将实施新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条例
昨天上午,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的上百名工作人员在万绿园宣誓启动新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营造“依法缴费、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创造正确的舆论向导。
新《条例》是今年9月20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是全国推行实施燃油成品油价格费税改革和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与过往通行费征收规定相比,立法后的《条例》增加不少新的内容,也更体现公平性和公益性。如规定了适用免征通行附加费的车辆类型与通行附加费的补贴范围。其中,《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柴油机动车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
(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
(四)设有固定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此外,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实际征收过程中,汽油从量征收,费用已包含在汽油价格中,柴油车辆额定征收,费用为210元/吨/月,柴油车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天、按月或一年一次性缴清。涉及交通行业的公益事业及工、农、渔业和旅游业等非车用汽油,如游艇、农机等,将实施补贴政策。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