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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国家赔偿法明起施行 精神赔偿首次被纳入

来源:南海网
2010年11月30日12:53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施行3方面有较大变动

  公职人员侵权赔偿 包含精神损失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新法在三个方面有较大变动。

  1.新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改为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之前《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3.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法中得以明确。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所以新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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