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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界定仍缺细则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12月01日00:14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今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申请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新法相应调整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是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同时,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晨报记者 王萍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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