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重婚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出狱后诉求离婚,妻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赔偿。8月19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原告何发俊与被告吕家枝离婚;边屋三间归原告所有,主屋三间归被告所有,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1982年何发俊与吕家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的共同财产主要是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榆树村河东组的主屋三间、边屋三间。2009年8月,何发俊因犯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从2009年8月27日至今年8月10日。何发俊刑满释放后提出与吕家枝离婚。吕家枝同意离婚,但认为何发俊重婚有过错,要求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给何发俊,并要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 王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