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今年6月发生的“6·13”房山长沟峪煤矿事故,造成3名矿工被埋死亡。昨天,3名遇难矿工所在班的班长和副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房山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们违规指挥矿工进入煤仓导致事故发生,两班长对此互相推脱责任。
被告人王芋和龙国勇分别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采掘八段82队一班的班长和副班长。检方指控,今年6月13日中午11点,班长王芋在长沟峪煤矿内北15槽一壁工作面带班作业时,违反《回采作业规程》,指挥副班长龙国勇带领矿工韩某、程某、李某进入煤仓扒煤,导致煤仓上部存煤往下涌流,将3人埋压在煤仓存煤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为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韩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长沟峪煤矿已同死者家属达成工亡待遇协议,并已支付丧葬费及工亡补偿金。
据悉,根据煤矿《回采作业规程》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随意进入煤仓挖煤。由于该煤矿实行班长岗位责任制,规定班长作为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井下工作面亲自操作、指挥生产。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过北京京煤集团昊华公司长沟峪煤矿“6·13”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王芋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龙国勇带领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名死者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庭上,王芋矢口否认自己指挥副班长及其他矿工扒煤仓煤,他称,是副班长龙国勇提出铰车坏了,为多出煤、早点下班,建议去煤仓挖煤,然后带领矿工去挖煤,他当时只关注铰车了,存在一定过失。
龙国勇对此立刻反驳说,是班长王芋认为铰车坏了,无法完成工作量,指挥他和其他3名矿工到煤仓挖煤。
公诉人认为,对两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责任,因为情节特别恶劣,建议量刑范围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但由于是过失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据悉,此次事故除了两位班长被追究刑责外,包括矿长、主管副矿长在内的6名责任人都被不同程度追究责任。此案未当庭宣判。
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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