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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闽两地9人海上走私柴油大案涉案人员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02日21:06
  中新网台州12月2日电 (记者 李飞云 实习生 周菁 通讯员 哲夫)柴油紧俏,受成品油价差驱使,浙江台州、福建等地9人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海上走私成品油牟利。今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涉案人数众多的走私大案,船主、船长、船员、“牵线人”均被法院判了刑并处以罚金。

  被告人吴加春系福建省石狮市人,2010年1月21日,他与“邱某”、“胡仔杰”(均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一艘由浙岭渔运702号改装成的油船,由吴加春进行管理。

  吴加春后招募蔡金榜为船长,蔡良进等5人为船员,对油船进行整修,为出海走私柴油做好了“万全”准备。

  同年2月21日21时许,吴指使蔡金榜等人驾驶油船从福建出海,向一大油轮走私柴油150吨后离去。

  与此同时,“邱某”通过“蔡便聪”(另案处理)联系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的黄美林,由黄美林电话联系买家,最终在温岭石塘镇联系到浙岭渔23242号等九条渔船,并在指定海域偷偷售出走私的柴油。

  此后,吴加春指使蔡金榜至原海域再次向大油轮走私柴油140.48吨。

  吴加春在将走私柴油销售后,通过他人告知黄美林,黄再通知家住温岭市的庄海娥向各条渔船的家属收取油款,油款通过银行汇至吴加春账户。

  经过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核实,浙岭渔运702号油船总计走私柴油数量为290.48吨。后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89540.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加春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海上走私柴油并销售给境内渔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故判处船主吴加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主要“牵线人”黄美林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万元;船长蔡金榜和船员蔡良进等6人则被判处六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罚金10至4万元;负责收取油款的“牵线人”庄海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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