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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帖遭跨省追捕并非个例专家称 执法随意追责不完善造就错案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03日09:00
  本报记者李娜赵阳

  得知“跨省抓捕”事件的处理结果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魏永忠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想起了2009年的“王帅帖案”,当初河南公安在道歉时也表示,“事情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

  “跨省抓捕发帖网民事件在多地发生,已经不单纯是执法规范问题了。”魏永忠说。

  


  根子在执法随意上

  据了解,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诽谤案中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魏永忠说,由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表述过于笼统,2008年,公安部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将能够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情形细化为: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苦笑着说,实体上“诽谤罪”的规定是相当成熟的,程序上也没有太大问题。“关键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少数公安机关随意理解法律。”

  


  应当加强检察监督

  如果不是今天凌晨吴忠公安自行撤案了,韩嘉毅倒很想关注一下检察院在其后的程序中如何处理。

  他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尤其今年8月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北京资深检察官杨华告诉记者,最高检明确要求,今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在杨华看来,出台这一举措更深层的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监督权。

  但是,韩嘉毅依然有所忧虑,因为“刑拘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检察机关也来不及介入”。他建议设置专门的司法裁判官员,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警察应该向司法官提出申请。

  


  追责机制有待完善

  魏永忠告诉记者,对相关办案人员和责任领导予以责任追究,目前所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以及今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近年来,因为发短信或发帖,被公安机关带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的并非个例。公安机关最后被追究责任的究竟有多少呢?

  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在“王帅帖案”中,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法制科科长、两名直接办案人员被停职,局长做书面检查;

  “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中,案子撤了,当事人也得到了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山东高唐网案”中,当事人董伟以“诽谤罪”被羁押22天后释放,县委书记被免职;

  “重庆彭水诗案”中,被关押29天后当事人秦中飞被认定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此类案件一再重演的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韩嘉毅认为,追究责任应该制度化、常规化、法律化。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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