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吕女士日前在广州华侨医院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她坚决拒绝签字。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该医院医务部副主任代表医院签字进行手术,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最终新生儿不幸死亡,产妇因心脏衰竭接受抢救。
这起有关“签字权”的医疗事件引发了社会的争议:产妇在清醒的时候,家人能否签字同意手术?医院为了救人时,医生处置权和病人及其家属签字权谁应当摆在首位?
高危产妇拒绝签字剖宫产手术 12月3日清晨6时,广州市华侨医院急诊科收治了由天河区某医院转送过来的一名孕妇。医院产科主任李瑞满介绍:“转院原因是胎儿胎心监测不到,怀疑死胎。到我院检查后有胎心,产妇下体有陈旧性出血,而且不断有新鲜血液流出,马上收治住院。到住院部经过检查医生们共同的判断是,产妇有胎盘早剥症状,急需手术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
李瑞满主任介绍,产妇胎盘早剥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胎死宫内,继而导致产妇大出血、加重时需切除子宫保命,如切除子宫后依然无法控制病情,产妇最终将产生弥漫性内凝血出血而引发全身性大出血死亡。
可医生们向产妇、家属说明个中利害时,却遭到了对方的反对。李瑞满介绍:“当时产妇吕女士的神志清醒,坚决要求通过顺产方式产子。虽然产妇很快到了病房,但夫妇俩却一直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只好维持性治疗,场面陷入僵局。”
从6点30分到7点30分,医生们一直在做这对夫妇的工作,其间产妇下体又累计出血200毫升。即便如此,产妇依然坚持要顺产,其丈夫在明白其中巨大危险后签字同意手术了。
眼见产妇的出血现象更趋严重,各项检测已显示产妇出现大出血症状。可按医学常规和现行法律,处于清醒状态下的吕女士,在输血及手术方面是拥有优先选择权(签字权)的。未获其本人同意,手术依然难以进行。
医院方被迫签字抢救产妇 在两难的情况下,产科医生马上报告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被派遣至产科做产妇的劝导工作。然而,“吕女士坚持顺产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即便躺在产床上出血,口中依然说"我要生、我要生",拒绝签字手术。”
蔡湛宇介绍,能做的说明工作都做了,能说明的危险因素也都说明了,原本不同意手术的丈夫都被动员来做产妇的工作,但产妇坚持顺产的决心很明确。在进行了数十分钟的劝说无效后,蔡湛宇代表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名,并明确告诉吕女士:“我现在代表医院来抢救你!” 上午8点30分,手术分娩开始,手术相当顺利。李瑞满介绍:“打开产妇腹腔后,发现了较多血性液体。而上午9点取出胎儿时,孩子口腔、全身都被血样液体包围。新生儿是男孩,重6斤,出生时有明显的重度窒息状况,紧急抢救复苏20多分钟后转入新生儿科。”随后孩子被送医院新生儿科继续进行抢救、治疗,在病房清洗呼吸道时,发现小孩有肺部缺氧性出血症状,同时血氧饱和度异常,新生儿科随后进行了积极治疗举措。到下午2时30分左右,孩子肺部出血状况未明显改善,最终抢救无效,死于肺出血。
华侨医院儿科主任柳国胜认为,“孩子的肺部出血,可以说是和其母亲的胎盘早剥以及由此引发的胎儿宫内缺氧性呼吸窘迫有关。如果能早点进行手术分娩,胎儿死亡的风险将降低。”而吕女士的状况同样危险,其症状符合早先诊断的胎盘早剥,由此引发的出血量超过1000毫升。虽经输血等系统的抢救,吕女士依然处于严重出血导致的心脏衰竭中,仍需密切进行抢救。
“签字权”问题引起两大争议 3年前的北京京西医院内,因为产妇李丽云昏迷,其丈夫拒绝签字手术,导致产妇胎儿死亡的悲剧仍令人记忆犹新。如今,广州这起同样有关“签字权”的悲剧事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两大争议。
首先是在面对一个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医生处置权和病人及家属签字权孰轻孰重?
在蔡湛宇眼里,病人的生命权是至上的。他说:“当时我代表医院签字时根本就没考虑过剖宫产费用等其他问题,想到的就是产妇母子都很危险,生命权高于所有旁枝末节的法律规范。但出现类似的结局,我也感觉失望。”
一位经验丰富的产科主任高医生对记者介绍,胎盘早剥是产妇生产中一个很凶险的并发症,如果处理不及时,母婴都有生命危险。如果在其体征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的确应该沟通,但对于抢救一个危险的病人来说,每一秒都是宝贵的。在这个案例中,尽管该产妇意识清醒,却并非医学专业人士,不了解其病情的危险性,这个时候医生有责任去挽救其生命。当然,相关的法律责任界定仍需细化、明确。必要时,需给一线医生、医疗机构更多的紧急避险权和挽救生命权。
今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然而蔡湛宇认为,“现行法律让我们觉得很困惑:和医生的处置权相比,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签字权的权限是否过高?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医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我们无从判断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病人拒绝手术是主动放弃生命,还是有其他的考虑。”
其次是在产妇清醒时,其家属能否代替其签字并同意手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情情况时,才应得到家属的同意。但问题是,在病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家属能否代病人签字?因此有关于签字权的法规仍然有待于细化和明确。(记者肖思思)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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