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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监委否定投资3亿拆迁项目 与村干部“对立”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12月08日03:52
  盯紧700万村官的“行政权

  村干部队伍因缺乏监督导致的村官腐败频发,正在成为引起基层群众不满和威胁执政基础的重要隐患。据推算,到去年底,中国“仅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就超过700万人”。

  村干部在直接掌管村民各项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受到有效监督,被指是村官贪腐的主要原因。而近来来开始组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干部行使独立“监督权”,当村监委与村委会决定不一致时,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决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由此向村级组织延伸,开启了中国基层民主改革的新试验。

  据新华社电 经过4个多小时的激烈争吵,37名村干部和群众代表还是没能就村里十多户拆迁户的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17人支持、16人反对、4人弃权,“拆迁方案”被再次搁置。

  这是河南省巩义市孝南村11月22日召开的一次村支两委和群众代表会议,议题是就村里招商引进的金属制品公司所涉及部分群众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决议。村党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成立,代表部分拆迁户和群众,提出了坚决的反对意见。

  而在村主任李金鹏看来,这个投资3亿多元、年产值20亿元以上、利税5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是利村利民的好事,理应得到群众支持。

  “再好的项目,首先也得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李成立说,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项目上马了也不会得到群众支持。

  一片争议声中,12月6日下午,孝南村村支两委会作出决定,暂缓实施拆迁项目。

  村监会“对立”村干部

  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行政长官”,“村监委会”主任是个“新鲜职务”,职责就是给“村官”们念“紧箍咒”,盯紧他们手中的权力。

  “如果没有监委会,这个项目可能早就启动了。”作为监委会主任,李成立再次站在村干部们的“对立面”。

  在中国数十万个行政村里,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传统的“行政长官”,而“村监委会”主任却是个“新鲜的职务”,职责就是给“村官”们念“紧箍咒”,盯紧他们手中的权力。

  地处城郊的孝南村在当地城镇化浪潮中快速发展,村里有300多家各类企业,是中国“百强村”之一。可随着经济发展,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开始加速膨胀,城中村改造、企业拍卖等产生重重矛盾,上访不断,人心涣散。

  2008年11月,孝南村开始“村三委”改革试验,在村支两委之外,性格刚直不阿,平时总爱给村民伸张正义、给干部们“挑刺”的李成立,被村民们推选为首任“村监委”主任。

  “监委会干的都是难办的、难干的、得罪人的事。”李成立说,既不能当墙头草,风吹两面倒,更不能怕唱黑脸、怕碰硬,如果没有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是不可能获得群众信任的。走马上任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深入村民之间听取意见,收集了100多条合理化建议或棘手的问题上报村支两委认真分析解决。

  “有了监委会,我头上的约束是多了,可一切按规矩办,干事情也更超脱了。”孝南村党支部书记景合营说,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两年,村情实现由“乱”到“治”的蜕变,信访总量下降了61%,群众满意度上升至93%。

  中共执政“神经末梢”的村干部队伍因缺乏监督导致的村官腐败频发,正在成为引起基层群众不满和威胁执政基础的重要隐患。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河南,近几年开始整合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纪检小组等村级监督形式,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改革的新试验。

  村监会成员由群众选出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都是群众选出来的,候选人可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组织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

  河南省纪委农村党风室主任吴云说,“监委会”行使独立“监督权”,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全程监督,还要监督村级财务管理、集体经济合同、项目招投标和村干部履职等情况。发现村干部有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他们可以当即批评纠正,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当村监委会与村委会的决定不一致时,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决定。截至目前,河南省5.06万余个行政村(社区)都逐步建起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村委会59.9万个,村民小组480.5万个,村委会成员234万人。

  “按照这些数据推算,仅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就超过700万人。”吴云说,中国“村官”队伍履职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中国农民群众的生活。

  “"村官"在直接掌管村民各项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受到有效监督,这是"村官"贪腐的主要原因。”河南省社科院徐喜林研究员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基层干部腐败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村官”不作为、以权谋私、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较普遍存在。

  徐喜林说,村务监督委员会克服了以往监督缺位、失位、错位问题,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得到了保证,形成了村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并增强了村民关注村级事务、维护自身利益、表达自身意愿和参与村务决策的意识,推进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进程。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提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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