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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现违规征地 律师建议制定《征地法》(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0年12月10日02:25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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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赖以维生的土地?

  征收令从天而降,未批示先出“补偿”,村民陷维权困局

  本报记者 陈景清

  “突如其来”的征地公告

  先斩后奏,没批示却有补偿款

  三番五次维权未果

  未经同意征地涉嫌违规违法

  制定《征地法》有利于完善征地体制

  不只是瓦房村,这样的违规征地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出现,针对近年来日趋严重的城乡征地过程中频繁引发各种矛盾的问题,北京律师张兴奎于近期向人大递交书信向人大建议,有必要制定《征地法》,完善征地体制。

  张兴奎律师认为,我国现在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由于城市扩张引发的征地日益频繁,使土地利益冲突矛盾凸显。由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形成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必然导致的制度结果就是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和非市场化,在土地征收环节就无法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张兴奎建议,应该制订征地法,以专门法律来规范征地行为,严格保护耕地,切实维护被征地人权利,积极探求土地权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的征地,它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随着中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经过村民的同意。

  然而,据天津市蓟县别山镇瓦房村的村民反映,当祖祖辈辈耕种的农田在被征收时,他们却毫不知情。村民们反映:“关于征地,村委会在这之前并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我们根本就不清楚农田被征收的事情。”他们表示:“经过咨询,我们了解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全体村民的讨论决定。怎么程序缺失,相关部门就发布公告对土地给予征收了呢?”

  “突如其来”的征地公告

  2009年9月17日晚上8点,正当村民李大爷正同往常一样在家中休息时,隔壁的邻居忽然用力地敲打着自己屋子的大门。邻居告诉李大爷说:“大爷,您知不知道刚刚村里头贴出了一份公告,公告说要把我们所有的农田都给征收了?”

  这样的消息令李大爷错愕,据他表示,他从来没想到过自己祖祖辈辈耕耘的土地会在顷刻之间不翼而飞。李大爷告诉记者:“当时我还在屋里休息呢,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只知道邻居说,有人在村里头贴了张公告说要将我们村的所有土地都给征收了。因为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前兆,所以我们压根都没反应过来呢!”

  公告发布后,大多数村民都纷纷表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据了解,这一份公告是由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公告称:“为发展蓟县经济,县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别山镇瓦房村、大黄土庄村、屈庄子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于:别山镇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1100亩,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公告内容分为7条。其中,第四条为征地的补偿标准。公告称,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其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公告称,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2.0万元/亩补偿。第二类按照蓟县人民政府[2004]73号文件给予补偿。

  此外,公告还称,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货币方式给予安置。

  公告第六条称:“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称:“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09年9月23日止),别山镇瓦房村、大黄土庄村、屈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蓟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15日内,向蓟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村民们反映,发布公告后的第二天,瓦房村被征收的700多亩土地就被专人看守,村民们根本没法再进入农田耕种。李大爷指着手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说道:“证书上写的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从1999年的1月21日到2027年1月21日。按期限看,离2027年还有17年的时间,为什么承包给我们的基本农田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征收了呢?”

  三番五次维权未果

  突如其来的土地征用公告,让瓦房村的村民们叫苦连天。据一位村民回忆:“当时的公告贴在了村委会办公地点的门口,公告贴出后,大概得有百来人来进行封锁土地,之后他们派人日夜看守。在收完最后一季的作物后,这块我们祖辈耕种的土地已经再无法进行耕种,至今一直荒废着。”

  他接着说:“去年10月14日,我们眼看着种麦子的最好时机马上要过去了,村民们就到地里种地,没想到当天晚上一点多钟的时候,来了4辆大铲车,全给铲了。15日早晨,村民们才发现自己种的麦子已经被铲了。村民们当时都愤怒地表示,‘你们还没给钱,凭什么不让种地’?但那些人并不理睬。”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瓦房村在这一次“拟征地”当中被征收了所有的农田,村民们倘若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仅靠着那些微薄的补偿款根本不足以维持往后的生活。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是我们赖以生存、生活的保障。如今,我们村的土地全部都被拟征收了,那么,我们以后的日子怎么办呢?别的村子只是部分被征收,而我们村的土地则全被征收了,倘若以后补偿款花完了,再往后的日子该怎么过下去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忧虑地说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村民们先后到县政府、市政府甚至是国土资源部反映了瓦房村的有关情况。他说:“一般去信访的时候,都是三四个人一起。光是县里头的信访办,我们就去了7次,天津市去了两次,先后多次到北京进行信访和寻求法律援助。”

  尽管信访了多次,但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去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他们就让我们去找镇政府。他们反复推搡,根本就得不到答案。”这位村民说道。

  村民王先生表示,他们曾凭着征地公告的联系人找到了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刘科长。“我们向他们要相关批文以及基本农田改建的批示,但他们都将问题推给了镇政府,我们毫无办法。”

  如今,这块村民们口中的“水浇地”已经几乎成了荒地。

  先斩后奏,没批示却有补偿款

  12月2日,记者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的网站上看到一则“蓟县别山镇瓦房村土地征用公告”,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10年4月1日。公告称,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为25亩,该土地的性质为特殊用地。

  公告上并未提及村民们所反映的被征收700多亩土地的事宜。为此,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蓟县国土资源分局。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那份公告上的联系人刘科长如今已经是分局的副局长,目前正在外头开会。他告诉记者:“这块700多亩的土地,目前的情况为,国土资源分局目前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还没有完全办妥。”

  至于报批程序还没落实,土地却遭人封锁的问题。他接着说道:“这个问题我们不太清楚,我们只是按程序办事,至于‘封地’的情况,你们可以向镇政府咨询。”

  于是,记者来到了蓟县土地整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领导外出开会,目前并不能就详细问题作出回答。此外,他告诉记者:“土地整理中心的职能就是负责土地的收储和转让,虽然不太清楚瓦房村那块700多亩的土地状况,但是应该是已经被收储了的。”

  关于是否签订征地协议的事宜。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的这位负责人拿出了两份同瓦房村签订的协议。协议之一是网站上公告所称的25亩土地,还有一份协议的征收对象为面积多达734.54亩的土地,范围为:东至辽运河、南至京哈公路,西中昌南路,北至瓦房村的这块土地。据了解,这块土地正是瓦房村的耕地。在这两份协议中,记者看到,签订协议的均为王力、张志国等5位瓦房村村委会负责人。

  在被问及是否清楚这份协议的签订是否经过瓦房村村民的同意时,这名负责人表示并不知情。于是,记者致电给瓦房村村委会主任王力,在被问到是否就征地事宜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时,王力说道:“我不回答你。”

  村民王先生表示:“倘若一切土地征收程序都是合乎情理的,但我们了解到的补偿、货币安置费着实太低了,这与国家确定的‘土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有较大差距。”他接着说道:“所有土地都被征收了,安置补偿还是一次性的,我们的长远生计何以保障?”

  对此,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的负责人表示,据他了解,市政府已经充分考虑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较低的问题,因此在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标准上,又增加了2.2万元/亩的安置补助费,已经超出原补偿标准1.1倍。

  尽管村民们在今年11月份中旬都基本拿到了这笔安置和补偿费用,但他们表示:“征收土地的批示都还没下来,补偿款竟然已经发放到村民的手中了,相关部门是否有先斩后奏的嫌疑?”

  未经同意征地涉嫌违规违法

  村民们指出,批示未发却已经基本完成征地涉嫌违规违法。

  据了解,在土地征收时,必须经过村民们的同意,其法律依据有三点:第一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第二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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