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改个税优惠政策:下岗干个体年最高减税八千
核心提示:新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最高免税8000元,残疾人员、退转军人及军属就业也可享受地方税收的减免优惠。
亚心网讯(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李志刚)新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最高免税8000元,残疾人员、退转军人及军属就业也可享受地方税收的减免优惠。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为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和再就业政策进行了扩充、修改及明确。
就业主体: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政策:每年最高免税8000元
通知规定,持自治区或兵团各级劳动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就业主体:残疾人
享受政策:雇工两人以下仍免营业税
通知规定,残疾人员雇佣员工两人及以下,仍可免征营业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员,均可适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负责人介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仅限对残疾人本人独立完成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但考虑到残疾人员身体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对残疾人员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项目,凡雇工在两人(含两人)以下,仍可免征营业税(另有规定的除外),雇工超过两人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就业主体:退转军人及军属
享受政策:三年免征营业税个税
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均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税。
乌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颁发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另有规定外),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除了退转军人自己,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的随军家属,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另有规定外)时,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就业主体:上述人员
享受政策:本人自有单车也可免税
上述人员的一台自有车辆,也可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减免。
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负责人介绍,上述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等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本人办证实行单车减免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不过,自治区地税局明确规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能是本人的一台车辆,且必须做到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残疾证、退役军官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随军家属证明等各证照齐全。
对于多雇工、多车辆也只能按照本人自有单车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