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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会拟修例以检控14岁以下“小强奸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14日08:56
  中新网12月14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今年9月香港东区医院涉发生一名13岁男童与一名女童性交,但碍于现行法例,未满14岁男童不能控以强奸罪名,事件引来严厉批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3日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推定;若建议落实,日后10岁以上男童若犯强奸罪名,即会被解上法庭受审,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法改会昨日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予以废除,而今次受影响法例只限于强奸罪行,并将强奸案被告年龄由14岁降至10岁。律政司考虑法改会报告书后,会决定是否向立法会提出修例建议,废除条文,立法会通过审议后,才会定出实施日期。

  现时香港法庭源于古老的《罗马法》,不接纳未满14岁男童被控以强奸罪名;根据罗马法,法庭会视14岁青春期的开始年龄,另在19世纪的RvWaite的案例,更清楚订明“14岁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备犯"强奸"罪的能力”。

  香港法改会秘书施道嘉指出,近期出现多宗14岁以下男童干犯强奸罪的例子,即使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有关男童在干犯强奸罪行,在生理上有性交能力,并且曾有性交的行为,但碍于上述推定,涉案男童不能被裁定干犯强奸罪行,只可被控较轻微的猥亵侵犯罪名;报告书批评这样的处理“违反常理”和“脱离现实”,未能反映被告人的刑事罪责。

  若法改会建议落实,报告书参照《少年犯条例》第三条,将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定为10岁,但同时另一项“无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会继续适用,即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年龄介乎10至14岁男童在犯罪时知道自己行为是严重错误,而非纯属顽皮或恶作剧,有关男童便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而被落案检控及定罪。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成员、兼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张达明认为,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推定,是由于推定已不合时宜,加上近期的确出现这类风化案,有必要作出检讨。

  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雷张慎佳支持建议,但认为将儿童性罪行刑事化,并非杜绝问题的方法,判刑后的跟进及辅导工作,更加重要。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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