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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印发 干部掩盖问题从重追责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2月16日04:06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干部掩盖问题将从重追责

  综合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干扰,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规定》指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规定》强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下将追究相关责任。

  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干扰,或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等情况下,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规定》要求,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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