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一删、二模糊”让地方政府稳操强拆“刀把”
知名学者质疑新拆迁条例“二稿”中“公共利益”界定扩大化,补偿机制不明确,被征收人抗辩权被削弱
12月15日国务院法治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知名学者尤其活跃。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二稿”废除行政强拆、取消商业拆迁是明显的进步,但“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明显扩大化倾向,危旧房改造剥夺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一增 违建的拆迁
“二稿”原文 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学者质疑:政府原因导致手续不全如何算账?
昨日,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上,表达了对新拆迁条例“二稿”的失望。叶檀说,在已知的强拆案例中,有不少强拆都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唐福珍事件就是如此。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但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则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了算?公民是否应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因为,“一些违法建筑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或者属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终地价上升前期协议一赖了之。”
唐福珍、胡昌明夫妇否认自己房子是违建。因为房子建于1996年,当时与金华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合同注明由村里办手续,费用由胡支付,但一直没办下来。不过2004年金牛区规划中,他的房子在红线内,允许其补办手续,但由于后来受金牛区国土局原局长马建国挪用公款案所累,未来得及办手续。到2005年再去申办时,村委会已经得到通知,称要修市政道路,也将要进行动工搬迁,于是,胡的厂房用地手续就此搁置,2007年被认定为违建。
叶檀追问,是否所有的违建全都采取同样的手段,把城中村中的碉堡建筑,与地方政府招商时允诺的土地全都一拆了之、一收了之?地方政府的失信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删 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
新拆迁条例“一稿”中将“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但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旧房”改造的概念,在程序设计上,“一稿”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被征收人,明确规定危旧房的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2/3以上方可生效。而“二稿”中将这一程序删除。
学者质疑:多数人原则被删,留下强拆“后门”
包括“危旧房”的改造在内的旧城改建是否作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参与新拆迁条例立法工作的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博客中说,这三个严谨的条件,不仅将危旧房改造的初始决定权交给了民众,而且将后续补偿程序的决定权也基本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样的程序设计意味着,即使政府可以在“危旧房改造”这个概念上搞“扩大化”,但因为以上程序的保障,政府随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空间并不大。
如今,“二稿”彻底推翻了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将决定权完全交给政府。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被征收人的抗辩权。按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经过人大同意,不管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
“真正正义的程序肯定是比较‘慢’的,因为征收本身作为一种政府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立法应该更多地通过程序的设置,防止政府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的侵犯,征收条例本质上应该成为一部限制公权,保障私有产权的法律,而不是相反。”马光远在博客里建议,对于危旧房改造的“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决定程序回到一稿的设计,如果罔顾被征收人的意志,只是将其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使得“危房改造”成为新拆迁条例的最大“漏斗”。
叶檀也指出,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这一条款被删,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很多网民也表示担忧,认为“多数人原则”被否定后,事实上可能纵容政府的强拆行为。
二模糊 公共利益“扩大化”,补偿标准不明确
“公共利益”扩大化
“二稿”原文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学者质疑:“公共利益”恐成了“橡皮泥”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二稿”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有人提出,“二稿”的界定过于宽泛,什么都往里面装,缺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机制。马光远指出,“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明显扩大化的倾向,这将是最大的制度“漏斗”。
马光远说,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二稿出现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倾向,是一个退步。在他看来,“二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则会明显出现误读。他举例说,对于一个市县而言,建一个娱乐场所,设立一个公司,开发一个小区等等,无疑都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如果将所有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认定为公共利益,则大大扩张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完全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的泥巴。
马光远认为,这样宽泛的界定使得“公共利益”涉及的内涵和外延极为庞大。公共利益本身也有大小之分,建一个小的养老院,不能把一大片居民小区拆掉,这是一个简单常识。在马光远看来,“二稿”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
补偿标准谁说了算?
“二稿”原文 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政府规定。
学者质疑:评估机构独立性怎么确保?
不少网友认为,二稿认可“按不低于市场价来补偿”值得肯定。马光远在自己的博客里连发两条文章,其中就指出,“二稿”对拆迁补偿标准更加明确,不仅要补偿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但大家关注的问题在于,房屋值多少钱,怎么评估?如果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到真正实施拆迁时房价又翻了一番怎么办?所以,新华网友“yjwsyy”认为应该增加规定:被拆迁户采用置换补偿方式的,同等面积最低应免于收费,不能让百姓因迁致穷。
叶檀在文章中指出,拆迁按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虽然“二稿”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可是,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叶檀认为,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
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表示,按照第二稿的说法以市场价格补偿,可能依然需要评估公司参与其中。
“评估机构的介入,确实会出问题,因为这里面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宋坚说,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单位联手压低补偿金额,吃亏的只有老百姓。两三年前曾有拆迁户反映,她家位于城南的老房子就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的,当时评估公司告诉她单价在每平方米7000多元,而当时周边的房地产项目价格都在1万以上,她的房子按两者不同的算法,总价差超过了20万。
本报记者 马祚波 戚庆燕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