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塑料袋等垃圾进入填埋场 有人将其捡回当废品卖

来源:北方网
2010年12月17日09:20

  天津北方网讯:“已经进入填埋场的塑料袋等垃圾,又被一些外地人重新捡回来卖到废品收购站,造成二次污染,这种违反政令的做法每天都在大港垃圾处理场上演,一直没有得到制止,对此我们很担心。”12月10日,接到读者反映后,记者来到滨海新区大港垃圾处理场进行了采访。

  这个垃圾处理场坐落在大港东南部的上高公路路边,高墙围出宽阔的场区,左侧的填埋场内是一座数米高的垃圾山。来自周边地区的专用车辆每天都要把收集到的生活垃圾运到这里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午10时,记者在现场看到,垃圾山的“山顶”左侧停放着40多辆三轮车,右侧空地上却是一派“繁忙”景象:每堆新运来的垃圾旁,都三三两两地围着手持各种工具捡拾垃圾的外地人,这些人一边用“三齿”、挠钩等将垃圾堆打散,一边将其中有价值的塑料袋、饮料瓶等逐一分拣到一旁,然后集中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里,最后装上三轮车运走。每当有运送垃圾的车辆到来,便会有三四名外地人跑上前去,以确定这堆新垃圾的“所有权”。寒风中,不断有刮起的垃圾碎屑和塑料袋落在这些人的脸上和身上。据观察,现场参与捡拾垃圾的外地人至少有70人。

  “捡这些东西干嘛呀?”记者指着被分拣出来的一堆废弃塑料袋问一名40多岁的男子。

  “卖钱呗!”该男子一边手脚麻利地在垃圾堆上忙活,一边头也不抬地回答记者提问。

  “能赚多少钱?”

  “一个月千八百块吧。”

  “在这里干用交钱吗?”

  “当然啦!”

  “干多长时间啦?”

  “好几年了。”

  攀谈中记者得知,这些人大都来自安徽,有组织地在此捡拾垃圾已经得到场方的许可。

  为什么允许这些人在此捡拾垃圾?“这事儿从2004年这个处理场建成后就有了,一直这么干。”该垃圾处理场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除了历史原因外,专用资金严重不足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用于专用车辆和机械的燃料费用就占用了大部分经费,其他的几乎什么也干不了。”同时,这位负责人否定了场方收取费用的说法。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那些拾荒人的组织者也是安徽人,作为场方允许其入场捡拾垃圾的“回报”,这些人承担了场区环境的日常清理等工作,“比如冬天扫雪、清路的活儿就是他们来干。”

  此外,该负责人还列举了这样做的几大好处,分别为节省开支、废物能够再利用和减少了垃圾处理量等等。

  采访中,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目前这种允许进入垃圾处理场捡拾垃圾的现象,本市其他区县的多个垃圾处理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该《规定》还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本报记者陈玉军文并摄影)

  政令成了一纸空文?

  政府令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完成的,颁布前都要经过细致的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也不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之所以被禁止进入垃圾处理场捡拾废弃物,相信是出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污染隐患、提高市容环境质量方面的考虑。对于该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责无旁贷。

  为什么与政令背道而驰的行为一直存在并且逐渐变成了普遍现象?缓解资金紧张只能靠违反政令、牺牲公众利益的方式才能实现?对此,管理部门应该反思。(本报记者陈玉军)

  作者:陈玉军 (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板凳)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