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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公墓建设标准将出台 面积不宜超30公顷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12月18日14:23

  首部“公墓建设标准”将出台 不建30公顷超大公墓 园区主路宽不小于4米 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通行

  新公墓园区 须设应急避难所

  本报讯(记者 汪红)今后,本市新建、改建的公墓园区都须设应急避难场所,主路宽度不得小于4米。同时,还将安装视频监测器。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质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获悉,我国首部《公墓建设规范》系列标准即将全部出台并实施。该标准将成为专门规范公墓建设的标准、评估本市公墓建设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包括骨灰安葬设施、骨灰安放设施和遗体安葬设施三部分。

  明年元旦起,标准的第一部分《骨灰安葬设施》将率先实施。其将对规范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首都公墓管理和建设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标准提出,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的不同方式及其比例确定;公益性公墓用地规模应根据服务半径和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30公顷以上规模的超大型公墓。

  墓园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内应有功能分布图。其周边路口宜设置明显标识,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的面积应根据公墓规模来定,经营性公墓应急避难场所在150-450平方米间,公益性应急避难场所在100-300平方米。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墓位占地总面积不宜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0%,并对墓位面积与墓碑高度提出限制。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且宜有环行路。墓园主路宽度应大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墓园主出入口附近应设停车场。

  墓区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在主要部位设置视频监视器。墓区宜设置消防通道和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与消防车供水距离不应大于400米。

  标准还要求,建立公墓不应占用耕地,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尽量选择荒山等地点,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主要出入口应与城乡交通衔接。

  骨灰撒散区应设置于远离地下饮用水源的园林绿地内,避免粉尘和异味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应保留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将其结合到墓区景观之中。墓区古树名木不应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现状

  目前,利用墓地、灵塔、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安置骨灰的形式,日益显现出占地、浪费资源、破坏景观等弊端。据了解,20世纪80年代后期本市开建经营性公墓,目前全市共有经营性公墓33家。

  受“入土为安”传统殡葬习俗影响,北京城乡居民90%以上仍选择保留骨灰的殡葬方式。

  本市目前近5000个行政村、95%的自然村有集体埋葬点,但全市公益性公墓仅有23处,且分布不均衡,个别公益性墓地长期无专人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半数集体埋葬点面临迁建问题。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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