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强拆权交给法院,是个不小的进步。但以为把强拆权交给法院后,拆迁从此就太平无事,就能实现公平与公正,那不是太幼稚,就是被法治的幻觉所迷惑。要实现拆迁领域的大治,首先必须破除这个法治幻觉,认清现实。
“新拆迁条例”并没有完全废止强拆,只是取消了行政强拆,而把强拆权交给法院,变成了司法强拆。这是个不小的进步。因为引入第三方能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抗,有利于对利益博弈的两方予以公平公正的裁决。在拆迁领域引入法院的裁判,是在依法治政理事,彰显了法律的分量,有利于推进法治。
然而,以为把强拆权交给法院后,拆迁从此就太平无事,就能实现公平与公正,那不是太幼稚,就是被法治的幻觉所迷惑。要实现拆迁领域的大治,首先必须破除这个法治幻觉,认清现实。
事实上,不少行政强拆背后,原本就没少法院这个参与者。一些地方政府强拆时,都有公检法来护航。比如,有的地方以县委书记为总指挥,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副总指挥,成员则囊括所有职能部门。所不同者在于,强拆的指令不是法院作出的。
在这样的实际情势下,把强拆权交给法院,法院并不能保证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拆迁双方谈判无门时,法院只是履行了一个法律程序而已,很难改变政府的强拆意志。当政府的强拆意志转换成法律意志,被强拆迁方将处于更加孤立无援地境地,地方政府强拆起来则会更加名正言顺、得心应手。
那么,面对不公正的法院判决,“钉子户”是否会接受呢?未必。“钉子户”屡屡以命相争,就在于他不能接受补偿标准。换言之,他认为这种补偿标准无异于要了他的命,那他还不如用命来捍卫,至少还有几分胜算。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你不公正不公平,不管你是谁,他都仍会以命相抗。那么,强拆矛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我们还必须预估最严重的情况,法院在拆迁上判决不公正不公平怎么办?因为如果屡屡如此,法律就成了事实上的“暴力打手”,就会失去尊严,法治文明就会停滞。如果说“钉子户”与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强拆对抗,还只是污染了社会公正的一个蓄水池,那么,“钉子户”与法院之间的抗争,则把社会公正的整个水源都污染了。当社会失去法院这个最后可以说理的地方,社会情绪就会退回到传统的“青天情结”,这对于社会文明来说是一种退步。原本想通过引入司法强拆把拆迁从野蛮的泥淖拖出,反倒在强大的利益诱惑和行政权力左右下把法治文明拖入野蛮的泥淖,这样的结局只怕更可悲。
当然,如果基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得不把强拆权交给法院,也有一些确保法律公平公正的办法。比如,当事人认为基层法院判决受地方政府影响而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来说超出地方政府的“势力范围”,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更公正。另一个办法是,实行地方法院回避制,本地法院不得受理本地拆迁案件,所有拆迁案件必须异地审理。
然而,我们还必须问一句,在现阶段,司法强拆真有存在的必要吗?除了强拆,真就没有解决办法了吗?
本报特约评论员陈家兴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