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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维护稳定助推器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19日08:27
  2009年以来,广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服务困难群众为立足点,积极参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在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介绍,目前,广东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报告制度,依托镇街司法所、村(居)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在基层构建出重大法律援助事件的预警机制网络。在劳动纠纷、下岗失业工人权益保障、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体性矛盾发生较多的案件领域,特别是劳资纠纷领域,将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在重点纠纷领域建立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广东司法行政系统还建立法律援助窗口前移机制。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口布局、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民间纠纷集中等因素,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窗口前移,在群众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一线和基层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据悉,为了及时化解因医患矛盾产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广东还专门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且由此引发的纠纷逐步呈上升趋势的现状,广东部分地方开展了“关爱劳务工工伤、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人员,法律援助进驻医院”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提前介入医患纠纷,在医患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针对本省实际,广东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和管理机制,促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稳妥解决。

  首先,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条件。对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通常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农民工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一律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其次,建立和完善快速审批制度。对于群体性案件,始终坚持优先审查、快速审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核期限。深圳、中山、广州、阳江等地已实现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另外,完善“先办理后审批”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对情况紧急、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采用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的方式处理。在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根据案件类型指派擅长该领域的律师承办案件的同时,根据涉案群众的籍贯,指派相同籍贯律师承办,方便承办律师与涉案群众的交流与沟通。再者,广东大部分地方的法援机构对重大疑难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有些地方还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同时,对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广东法律援助机构还与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建立了长效衔接机制,联动化解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广东省司法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建立了调解衔接机制,对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或群体性劳动争议,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调解。调解不成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直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在人民法院起诉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指引群众到设立在法院立案大厅的法律援助接待室或者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后,法律援助机构介入促使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立即以调解书的形式将调解内容予以固定和确认,赋予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

  不仅如此,广东法援机构还积极主动为政府排忧解难,建立了法援律师参与信访配合互动工作机制,即建立信访值班制度,与信访部门联合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方案;建立信访法律支持制度,积极办理信访部门移送的案件或应信访部门的要求,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与信访部门联合处理有关案件。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以其政治敏感性、社会责任感、法律专业优势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本质特征,在各种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突发性案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已成为党委政府主导的处理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队伍中不可缺少的一股力量。

  李晓 邱伟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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