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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杜绝冤案错案

2010年12月20日08:46

    来源:华声在线

  河南商丘发生的赵作海错案,再度将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诟病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于赵作海本人来说,11年牢狱生活留下的心灵伤害,或许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以些许抚慰;但当年办案人员一错再错酿成的人间悲剧,却无法用时间抹去让社会蒙羞的痕迹。

  从5年前曝光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到河北的聂树斌案、呼和浩特的呼格吉勒图案真相再见天日,再到这次的赵作海案,不难看出,在这些由个案串起的悲剧中,都有着相似的命案办案过程中可怕的“魔鬼细节”——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刑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在众多疑点尚未解开前就草率判决定论。

  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的缺失……伴随着赵作海案件的日益清晰,我们也许还能找到更多酿成冤狱的相似因素;从这些似曾相同的冤案中,不难看出某些执法者对生命的淡漠,直接造成了司法程序的草率与随意。

  之于赵作海案,首先必须担责的无疑是造成冤案的办案人。但商丘有关部门的表态却无法让人释怀——事情发生了十多年,当时的办案人均已不在岗。但即便这都是事实,也绝对不可作为替这些办案人员开脱的理由。

  我国司法制度有一个逐步走向完善、成熟的过程,这可以看作是类似佘祥林、赵作海错案生成的客观因素。但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善后处理,也难以被宽恕。因此,无论职务升迁,还是工作岗位异动,都不能勾销当年办案人员该担当的责任,无论于情还是于法。

  没有真正的纠错制度作保证,人们就有理由担心,类似错案可能再度突兀出现。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真相暴露这样的奇迹。

  处理错案的当事者,不是纠错的最终目的。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出现,给了我国司法制度又一提醒——不能只满足于对这些露出真相的错案冤案纠错申冤,更重要的是,国家应采取行动,主动发现并甄别潜在的“佘祥林”、“赵作海”。

  主动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待已结案中的疑点,这固然需要勇气,难免会给相关司法机关产生某些负面影响,也会让少数法律的执行者付出代价。但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来说,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进步,是必须解开并放下的包袱。

  用制度保障人权,用制度杜绝冤案错案发生,这才是我国民主法治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kaim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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