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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人不适用死刑有限制条件 特别残忍手段除外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2月21日03:12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北京讯(记者于梦江)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备受关注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具体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都有了新的建议。

  据了解,昨日的会议还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特别残忍手段除外

  草案第三条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许多意见认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适应,但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因此,二次审议稿修改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死刑,第二次审议稿对此不再增加或者减少。

  扒窃犯多为惯犯 拟写入盗窃罪

  有些常委会委员、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质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盗窃罪的方式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明确醉驾犯罪界限 飙车可处拘役

  据了解,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为此,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拟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罚

  据新华社电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此,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如实供述罪行嫌疑人 或可减轻处罚

  据新华社电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拟提高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据新华社电 此前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作者:于梦江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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