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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拟单列入罪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2月21日03:54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郑赫南) 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在刑法渎职罪一章中增加一条,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中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为何要作这一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在一审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有关规定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还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并进一步明确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实践中,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行为,可以适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次草案二审稿主要是根据各方面意见单独对它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不是说以前没有这样的犯罪。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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