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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领集团知识产权海外大战“五连胜” 专家解读制胜秘诀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3日09:18

本报记者李立

  中国民企通领科技集团跨国知识产权较量,又赢官司!

  2010年12月2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一纸判决,判令美国莱伏顿公司必须在一周内,撤销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通领集团提起的“337”调查。

  至此,6年间,通领集团因手握过硬的专利技术,在美国已取得知识产权官司五连胜的战绩,彻底打破了美国竞争对手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

  在今天由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召开的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新闻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表示,通领集团的一系列获胜,标志着中国民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已从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转变,对中国企业应对美“337”调查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以攻对攻”毫无惧色

  通领集团是我国漏电保护行业出口美国市场的领军企业。

  2004年,通领集团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到青睐,遭到包括莱伏顿公司以及帕西·西姆公司在内的美国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强烈抵制,随即引发了一系列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的专利官司。面对美国企业恶意诉讼的车轮大战,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毫不退缩,缜密决策,积极应诉,并连续获胜。

  最新的胜诉,是通领集团打赢的第五场知识产权官司。

  据介绍,今年9月3日,老对手莱伏顿公司又向ITC提出申诉,要求对通领集团等多家中国企业实施“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0月5日正式立案。

  面对竞争对手的习惯性挑衅,陈伍胜拍板:“不再被动应诉,必须"以攻对攻"。”

  10月28日,通领集团向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莱伏顿,理由是莱伏顿违反双方于2007年11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12月2日,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即下达判决,要求莱伏顿公司撤销对通领科技的“337”调查。对于通领集团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还在继续审理中。

  据悉,莱伏顿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

  专家们认为,此次诉讼,通领集团主动出击,由被告变原告,不仅表明中国企业已经熟练掌握了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游戏规则,具有应对美国复杂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而且标志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已从被动防御转为主动进攻。

  


  积极应对轮番诉讼

  陈伍胜说:“在漏电保护行业,目前世界上也就两条路径,一条是莱伏顿的,一条是通领集团的,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路径。莱伏顿先后申请的70多个专利,都是走机电一体化路子。靠着这一技术,他们已经把30多家国外企业统统赶出了美国市场。对通领集团,他们也如法炮制,但是我们不存在侵权问题。”

  人家并不这么认为。知识产权官司还是打上门来。

  美国电器巨头、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以侵犯其558、766专利为由,分别起诉通领集团及其美国经销商侵犯其专利权。

  历时3年较量,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定通领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558和766美国专利。

  此两案,被称中美知识产权官司中国企业完胜案。

  面对无法胜诉,莱伏顿公司提出和解要求。2007年11月,双方在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内容双方约定不能公开。但这一和解对我们大有好处。”陈伍胜称此为第三回合胜出。

  第四回合较量换了原告。2007年8月16日,美国的另一个竞争对手帕西·西姆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包括通领集团在内的4家中国企业诉至ITC,要求对来自中国的GFCI产品进行“337”调查,同时还向美国纽约联邦北部分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3月30日,ITC裁定通领集团等涉案的中国企业侵犯帕西·西姆公司的340、398专利,并向美国海关下达了有限禁止令,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GFCI产品进口美国。

  通领集团被迫站了出来。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起诉

  ITC,要求撤销ITC指控通领GFCI产品侵权作出的错误裁决。

  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通领集团产品不侵权,撤销了ITC指控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并要求ITC解除对通领集团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

  6年来,通领集团靠自主创新,连续打赢了美国政府机构和两家美国企业的5起“洋官司”,保住了我国漏电保护产业对美国的出口市场,为民族工业赢得了尊严。

  


  政府助力不可或缺

  “五连胜”来之不易,通领集团应对海外官司已经花去了108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座谈会上,有专家表示,这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亟需来自各方面的支援和支持。

  专家建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走出去”企业应诉的资金短缺问题。包括探索建立应对海外诉讼风险基金;对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从科技立项、技改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给予“走出去”企业政策倾斜;建立完善海外诉讼保险机制;放宽对海外法律诉讼用汇的审批与管制;税务部门应采取减免税和延长纳税期限措施,并探索研究将海外的律师费用列入企业成本予以抵扣等。

  陈伍胜呼吁:“政府一定要成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常设联系机构,指导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降低损失。”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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