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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强奸罪成立一审被判四年 赔偿4205.87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25日02:06

  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宋山木强奸罪成立被判四年

  据《深圳商报》报道12月24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205.87元。宋山木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3日下午,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19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挽留刘某未果后,要求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20时许,宋山木驾车载刘某来到其罗湖区一处住所。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其间,宋山木即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某脱掉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6时许,刘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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