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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分手卷款失踪 已婚男丢保证金告倒律师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12月27日01:50

  “小三”分手卷款玩失踪 丢了“恋爱保证金”告倒律师

  律师事务所被判失职赔7万元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小三”约定分手归还“恋爱保证金”,却在申请保全时趁着法官休婚假转移,从此消失得无影无踪。陈先生申请国家赔偿无果,转而状告律所赔偿所有损失还要退还律师费。日前,律师所被判失职赔了7万,拟申请抗诉。

  趁法官婚假转卖房产

  2001年,已婚男子陈金虎与陈小姐成为情人,双方约定陈金虎给62900元作为“恋爱保证金”,如双方分手时退还,为此立下字据后,两人开始姘居。2003年11月,陈金虎发现恋人原来有丈夫,于是在分手时提出要返还保证金,双方协商改为借款,陈小姐立了借据。

  2004年7月26日,陈金虎开车与吴律师从广州一起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当天受理。8月6日,两人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佛山市平远直街陈小姐的一处房产。两天后,书记员告知吴律师已安排立案庭蒋法官办理,但不巧蒋法官刚好请20天婚假,又没交待其他人。直到9月6日蒋法官休假回来,送达“预交诉讼费、申请费1200元通知书”,陈金虎即时交了申请费。但10天后,蒋法官告知他们到佛山房管局查档,档案反映8月30日陈小姐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已不能查封。

  同年11月18日,禅城区法院判决陈小姐返还借款62900元。但判决生效陈金虎申请强制执行时,禅城区法院执行法官认为找不到陈小姐,根据陈金虎提供陈小姐的原籍地址,委托山东青岛法院协查,一直无法执行。

  申请6万国家赔偿败诉

  2007年3月2日,陈金虎在佛山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状告禅城区法院不作为,错过查封时机,索赔65400元。禅城法院递交了电信局电话收费记录,指出8月11日有一个从法院座机打给经办律师的记录,称电话内容就是经办法官通知律师催缴保全费,但律师和当事人拖到9月6日才来交,责任在律师不在法院。

  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禅城区法院已经及时以电话通知经办律师来交诉讼保全申请费,但律师迟迟不来,导致迟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错不在禅城区法院,驳回陈金虎诉请。2007年4月陈金虎向广东省高院上诉,最终被裁定驳回上诉。

  律师所“失职”赔7万元

  其后,陈金虎持禅城法院、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三份裁判文书,将吴律师所在的律师所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陈金虎认为,吴律师在代理其案件期间没有尽到责任,索赔因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元。

  2010年5月14日,越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律师在未能依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过错行为,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属于违约。遂判决律所赔偿陈金虎损失的65400元,并退还4000元律师费。该案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日前被裁定驳回上诉。

  抗诉查出“重大错误”

  因一个“被电话通知”就要赔7万元,律师所不服。为提起抗诉,律师到佛山中院复印了庭审材料,又到房管局档案室复印材料。不查不知道,“2004年8月30日”实际上是陈小姐向交易所递交转让房产的时间,而不是法院认定的房产变更登记日,“9月12日”才是真正的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日。

  律师咨询交易所被告知,9月12日登记之前房屋仍属陈小姐,法院可以查封,但法院是14日才来,所以不能查封。由此看来,如果在9月6日陈金虎交保全费后,法院及时查封房产,似乎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种种纠纷。目前,该律师所拟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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