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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叫嚣“想黑谁就黑谁”立法偏失导致操控网络信息违法犯罪难受规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8日07:35

本报记者张庆申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的一家网店店主很郁闷。因为业绩出众,遭到同行嫉妒并被持续恶评,她的网店的好评率受到严重影响。

  “我是被"网络打手"给黑了。”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名网店店主所称的“网络打手”背后,是一支庞大的“网络水军”。在这支“队伍”里,队员们通过发帖,在网上充当“网络推手”或者“网络打手”,其行规就是“拿人钱财替人发帖”。目前,这种行为愈演愈烈,在抬升一些企业、明星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损害了不少商家、个人的名声。专家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约束这种“网络打手”行为。

  “网络水军”渐成产业

  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在网络上“灌水”(即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据了解,“网络水军”源于影视行业的造势每部热门电视剧、电影上映之时,就有人在网络上发帖招募水军,攻击或赞美。除此之外,要骂一些明星或捧一些明星的时候,也有人在网络上进行招募。

  据知情人士透露,“水军”业内通常的报酬标准是发帖一次0.3元至0.4元左右,回帖一次0.1元至0.2元不等。发帖的内容由“水军”的组织者提供,一般由专业人士写好,主要是带有广告性质的文章。此外,还可以通过大量发帖,把一些负面信息“顶”过去,这被业内人士称为“沉帖”。

  “网络水军”的造势作用不容置疑,“天仙妹妹”短期内在网络蹿红便是“网络水军”成就的奇迹,据媒体报道,此举曾经给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旅游带来了30%的增长率。

  但是,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蒙牛、伊利的“营销门”事件。当时,蒙牛公司一名产品经理,伙同北京的一家公关公司和网络营销公司人员,通过论坛、博客等多种形式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伊利QQ星奶食品,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

  更让人吃惊的是,“水军”不仅在网络上或捧或批,甚至还渗入到民意调查中。

  近日,有网友发帖举报称,在湖南某地政协举办的“具影响力的政协委员”网络评选活动中,有网络公关公司组织“水军”为参选的政协委员刷票,投1票1毛钱。该活动的协办单位星辰在线的工作人员承认,参选政协委员的确有收到过“200块钱1000票”的推销短信,但活动的选票从后台看来并无异常。

  网络打手“谁都敢黑”

  为更加深入了解“网络水军”内情,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找到一个“网络水军”QQ群。群主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声称月入6000元没问题,还说跟法律没有矛盾。随后,群主让记者注册了一个“工号”,“工号”显示记者的等级在全站排名42780名。

  成为“网络水军”后,记者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至少要邀请3名好友注册群主指定的网站。群主说,队伍需要壮大,只要能成功发展下线,今后的报酬就会高于普通人。

  随后,记者又以客户的身份联系了青岛市的一名网络公关人员,记者称自己是一家饭店老板,想要弄垮一个竞争对手。对方客服表示,可以让手下的人去网站上发帖,极力赞美记者的餐馆物美价廉,而对竞争者的餐馆则给予恶评,每提供100条记者饭店的好评或者竞争对手的差评要价600元。客服人员说,这些发帖人来自全国各地,不会有市民察觉是故意炒作的。

  更令记者啼笑皆非的是,听说记者要复仇,江苏省一家网络公关公司提出,只要记者支付8万元,他们“想黑谁就黑谁”,“你指定哪个仇人,对方的"大名"和"光荣"事迹就会在第二天出现在各大论坛的前10名里”。

  惩治“网络打手”缺规制

  “网络打手”为何发展如此迅猛?山东科技大学的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其自由、匿名、无疆界的特点极大释放了现代公民的民意诉求,使网络舆论迅速成为官方和民间都十分关注的焦点。于是,一批以关注、收集、提供、处理网络舆情为职业的网络公关公司等服务群体也应运而生,针对网络资讯从事不法行为,专门负责删除雇主的负面新闻,或发布没有依据的失实帖诽谤竞争对手。

  “国家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关注度不够,也是造成"网络打手"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位专家认为,以往,人们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关注,主要局限于信息安全领域,网络犯罪很大程度上被狭隘地归纳为黑客攻击等现象,而对于利用网络舆情服务实施的违法犯罪关注不够。其实,后一类对网络正义秩序的伤害更为宽泛、严重。

  如何惩治“网络打手”?青岛市的一些律师认为,“如果是对公司进行诋毁诽谤,构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企业还可以继续追加经济损失赔偿;如果对个人隐私进行披露,无中生有诽谤、侮辱人格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受害者可追究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失赔偿,最高可达10万元”。

  但是,山东科技大学的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改变这种立法偏失,既需要酝酿出台旨在全面规范网络秩序的互联网络基本法,从根本上保障网络信息规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以及部门法规范中,及时填补相关的制度空缺,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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