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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离现场救人被交警认定全责 获法院轻判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12月30日03:09
  信息时报佛山讯(记者 赵西东 实习生 莫龙彪) 出了车祸,肇事司机首要任务是保护现场还是抢救伤者?近日,就一起因积极救助伤者离开现场被交警认定全责的案子,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作出判决:小汽车司机杜某因积极救人可酌情减轻责任。

  交警:

  不保护现场负全部责任

  今年1月,司机杜某驾驶着小客车和驾驶着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重伤,身体多处大量出血导致脾内脏破裂,当场休克。杜某见状后立即将李某送往禅城区丹灶医院抢救,随后又驾驶肇事小客车返回到事故现场。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在现场勘查取证后,认为杜某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导致交通事故证据丢失,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司机李某有任何过失,由此认定小客车司机杜某要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杜某为住院受伤的李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44997.2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左上肢不全瘫、左下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和脾破裂切除,为七级伤残。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杜某承担全部医疗费及赔偿费。

  法院:

  积极救人酌情减轻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在受理此案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司机杜某未保护现场需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当时,李某多处大出血休克,受伤情况十分严重。杜某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将摩托车司机李某送到医院抢救,使李某的生命健康避免出现更大损害。

  由此,认定杜某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故对其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57174.49元,杜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摩托车司机120845元。

  法官说法

  减轻赔偿责任旨在

  鼓励救助伤者行为

  据了解,南海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受理该类因积极救助伤者离开现场,被交警认定全责的案件全年约20余起。

  本案主审法官冯法官认为,杜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认定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是作为证据,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因此,法院为鼓励社会积极救助伤者,杜绝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对该类案件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救助者的赔偿责任。

  作者:赵西东 莫龙彪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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