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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暂按“流转三税”1%征收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2月31日03:13
  本报讯(通讯员富婷 记者吴宏)12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获悉,全市地税系统开始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制度有关工作。

  此项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流转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简称“附加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暂定为缴纳“流转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流转三税”的1%。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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