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房东处事不公,拒绝返还承租屋。这个理由正当吗?近日,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该案,判决承租方搬出出租屋,并支付合同期满后至搬出前的租金。
2009年3月20日,无锡一学院与一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学院将房屋租赁给该厂。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该厂未搬出租赁屋也未缴纳租金。9个月后,学院向该厂发出通知,要求该厂在接到通知3日内搬离租赁屋。学院表示,其多次与该厂协商均被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返还其房屋并支付8个月租金。
厂方认为其不付租金的原因是学院处事不公并拒绝搬离。理由是:同是承租学院房屋的邻居没有付房租,但是学院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心理失衡,故其未与学院续签合同。现其愿意续签合同且支付房租。
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该厂与学院并未续签租赁合同,又没有继续缴纳房屋租金,亦未返还租赁屋。学院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厂不付租金的理由是学院处理事情不公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文娟 童旭 路若愚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