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完善诊断鉴定制度推动政府监管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模式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到底有多严峻?卫生部最新发布的数据给出了部分答案: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共报告新病例14495例,其中就包括因为“开胸验肺”而让公众熟知的张海超。
11月9日,新疆一公司主动送60多名尘肺病人(包括疑似病例)进行分批肺灌洗治疗。其中一名工人洗出了48瓶黑水。这在新疆回族自治区尘肺病的诊断治疗史中是罕见的。
比起开胸验肺的张海超他们要幸运的多。
“每个工种灌洗出的液体颜色是不一样的。煤矿工人洗出的水是黑色的,水泥厂工人的是灰褐色的,木工的是浑黄色的……”有职业病医生告诉记者,尘肺病目前无法根治。
五行业职业病高发应定期体检 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的四队督察组全部回到北京,标志着为期一年半的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全部结束。督察发现,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在许多省市得到全面推广,有效促进了专项行动的开展。《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是2009年8月由四部委联合发出的。
近日“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上传出消息:我国迄今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高达两亿人。50年间,我国职业病种增加了7倍多。
来自卫生部的另一个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而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亿元。
专家提醒建材、水电、煤炭、化工、冶金作业是职业病高发行业。有疾控中心的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对退休前已被列入职业病观察对象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我国职业病种从1957年的14种扩大至现在的十大类115种。除尘肺、化学物中毒等外,放射性肿瘤、铅及其化合物中毒、高原病、炭疽等病种也相继被纳入职业病范畴之中。专家表示,改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关键一环。
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 令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研究员张敏担忧的是: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民工普遍以临时工、季节工等身份,代替正式职工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他们大多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合同,缺乏职业病防范意识和基本常识,许多人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成为现阶段职业病的高危人群。
张敏认为,解决目前严峻职业病防治形势,必须有保险和企业自律。
张敏说,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做的,而且保险要流动,可支付,可转移。
还有专家解析,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根本方向是,调整现行不合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诊断机构有权根据病人主诉、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病人自诉的职业史进行职业病临床医学诊断;建立职业病诊断认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认定;职业病诊断认定委员会可由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组织,成员包括政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代表、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专家等。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要突出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地位。
工会积极协助政府防治职业病 今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相继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从推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等方面指导地方和企业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告诉记者,各级工会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为契机,加强与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促进建立职业病防治多方协调工作机制,为工会全方位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平台。
今年4月,职业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国家层面职业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正式运行。此外,工会还积极介入对职业病危害群体事件和个案的调查处理,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监督和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谈到工会协助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时,张鸣起表示,工会要配合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大职业病防治源头参与工作力度,推动国家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促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此外,工会要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签订具有职业病防治实质内容的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推动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和妥善安置。(杨傲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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