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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境退税正式实施 可选择现金或转账退税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1月02日01:33
  据新华社电 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1月1日正式在海南实施。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离境退税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目前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退税率统一为11%,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自行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退税,以及自行选择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退税物品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医疗器材、家具等,共21大类324种,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能享受退税。

  据了解,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2009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海南作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并要求“由财政部牵头抓紧研究在海南实行境外旅客购物退税的具体办法”。

  据了解,购物退税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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