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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行政司法方式如何衔接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2日10:19

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

随着《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模式将全面走进普通人的生活。那么,人民调解能否真正为人民所接受?在当今诉讼爆炸的时代,人民调解能否发挥其潜力,继续其辉煌? 9-2-4.tif1020083.jpg

调解优先与行政司法等方式相互衔接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曾指出,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行政、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法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它们的相互衔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

首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引导到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其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失败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及时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则是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从而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及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来源,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外,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老娘舅”节目合法有效

现在,一些媒体包括电视台都开设了调解栏目,比如深受老百姓喜爱的上海“新老娘舅”节目等。那么,这些以调解家长里短纠纷为看点的频道或栏目本身到底合不合法呢?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已走出了传统的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比如,电视台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后,“新老娘舅”节目不仅是一档受观众喜爱的电视节目,而且该节目调解的纠纷也是合法有效的。

并且人民调解法还对组织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等均进行了规范。这样一来,给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预设了制度空间。

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了可对涉及本单位的纠纷进行内部事务的调解外,也可以对涉及本单位的外部纠纷进行调解。比如,媒体在接受公众的投诉后,在纠纷当事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他们的调解申请。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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