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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在庭审现场向被告人出示《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鉴定表》。 | |
《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提出,法院依据鉴定表中反映的被告人在未判决前在押期间的表现,判定其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而增、减刑的幅度控制在三个月内。
在押未决人员的考评程序非常严格,首先是看守所开考评会议,驻所检察人员依法监督全过程;具体填写向法院递交的《在押未决人员月考评情况汇总表》时,必须有五个方面的意见,即管教民警、县看守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县检察院,缺一不可。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刑事拘留的黄某,日前领到了重庆市荣昌县法院的判决书。由于他在判决前的羁押期内表现良好,黄某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获得了三个月的减刑。
对于在押未决人员的奖惩,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恰恰成为在押未决人员难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这一难题,荣昌县检察院在当地政法委主持下,与该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黄某正是受益于此项制度的人员之一。
截至目前,荣昌县看守所已有包括黄某在内的5名在押人员,由于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依法轻判。
法律“留白”致在押未决人员“难管”
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出台,并非一时心血来潮的草率决定,而是荣昌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张长久在日常工作中的细心观察与分析的结果。
在驻所检察室工作期间,张长久发现,从被关进看守所到判决确定的这段时间,是在押人员等待判决结果的“过渡期”,也是情绪最不稳定期。冲动、易怒、抗拒……在这些负面情绪的驱使下,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服监管、欺压打骂同监人员,充当“牢头狱霸”、打架斗殴的现象时有发生。
张长久说,对于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看守所依法能给予的处罚措施就是戴上戒具,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关短期禁闭。而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关乎在押人员切身利益的判决来说,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部分在押人员对于自己在看守所是否受过处罚感到“无所谓”,而且即便处罚完毕后,他们中的多数人仍不吸取教训,继续打斗闹事,为监管场所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一支牙膏难以激发在押人员改过兴趣
采访时,张长久对记者坦言,表现好的在押人员,看守所给予的奖励就是一支牙膏。“这怎么能激起这些"问题人员"认真改过的兴趣?”张长久说。
“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总想着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敦促在押未决人员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荣昌县检察院检察长梁经顺向记者透露了出台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初衷。
他说,我国刑法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限于已决犯,而对看守所中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因其属于未决犯,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在看守所中聚众闹事的在押人员,被关进监狱之后就变得“老实”多了。
“同样一个人前后表现变化为何如此之大?原因就在于他们被判刑后,害怕在监狱中表现不好而失去减刑、假释的机会,甚至因触犯法律而被加刑。”梁经顺说,“于是,我们就考虑,只有将在押未决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使他们在看守所里的一举一动都与日后的量刑息息相关,才能真正促使在押未决人员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监管秩序。”
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符合立法精神
通过反复分析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荣昌县检察院认为,将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不仅在法理上可以找到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梁经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一般也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梁经顺分析道,在押未决人员在看守所内的羁押表现,能有效反映在押未决人员在审判前的人身危险性,将其纳入酌定量刑情节,是根据在押未决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而作出相适应刑罚的有效举措,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
“而且,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期限一般较长,在这段期间内如不及时对在押未决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交叉感染",相互传染恶习,增大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羁押表现可纳入量刑情节,可有效激励在押未决人员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改造。”梁经顺说。
增、减刑幅度控制在三个月内
2009年初,荣昌县检察院在当地政法委的主持下,与该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召开会议,提出了对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进行评鉴的构想,并对评鉴结果的使用时机和使用规定等做了大致的谋划。
经过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当年8月15日,荣昌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羁押在荣昌县看守所的在押未决人员均要接受羁押表现评鉴,该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的评鉴工作,并出具评鉴表,该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则对评鉴过程进行同步监督。
该《办法》提出,法院依据鉴定表中反映的被告人在未判决前在押期间的表现,判定其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若法院酌定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其将获得最多三个月的轻判奖励;反之,若被酌定具有从重情节,则被增加最多三个月的处罚。
实施规则详细,考评程序严格
荣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魏东告诉记者,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规定得非常细致,细化和明确了加、减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人员只需依照规定填写报表即可。例如,在押未决人员个人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加分和扣分制,100分以上的为表现好,80分以上为一般,80分以下的为差。其中,加分标准有主动制止同监室在押人员打架斗殴、主动制止同监室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越狱、冲监、暴狱等8条;扣分标准则包括称王称霸、拉帮结伙、私立规矩,勒索、抢夺、强吃、强占他人财物,阻碍他人检举、举报,诬陷、报复检举人等24条。
魏东说,尽管已规定了很详细的实施细则,对在押未决人员的考评程序依然非常严格。首先是看守所开考评会议,驻所检察人员依法监督全过程;具体填写向法院递交的《在押未决人员月考评情况汇总表》时,必须有五个方面的意见,即管教民警、县看守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县检察院,缺一不可。
为了更好地施行《办法》,当年8月试行时,荣昌县检察院还制定了《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评鉴职责和方法步骤及评鉴标准。
违反监规的现象明显减少
采访中,记者发现,黄某的刑事判决书上有这样几行字:“荣昌县公安局、荣昌县检察院评鉴,被告人黄某在羁押期间被评定为表现好……鉴于其在押期间表现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9月,黄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据管教民警介绍,进入看守所后,他们就向黄某告知了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在随后的羁押中,黄某感到非常后悔和自责,觉得对不起家庭,尤其是年迈的父母;主动与管教民警谈心,决心彻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羁押期间,黄某严格遵守各项监规。荣昌县看守所对其进行考核时,确定其为“表现好”。
荣昌县检察院将证明材料移送该县法院后,黄某因此获得酌定从轻的判决。黄某拿到判决书时,激动不已。
“现在,几乎所有未决在押人员都明白,他们在押期间的表现不再无关紧要,尤其是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在押未决人员特别有吸引力,他们渴望能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张长久告诉记者,如今,看守所内监管秩序井然,在押未决人员对自己的日常表现很上心,连被子都叠得整整齐齐。
记者了解到,自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推行以来,荣昌县看守所在押未决人员违反监规的现象明显减少。
经验成熟后将适时推广
记者了解到,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统一文件,规范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的制度在重庆市尚属首例,在全国也鲜见。
全程参与该制度制定的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洪博士称,此制度对于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敦促其认罪服法,加强监管秩序,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刑法学家、山东科技大学教授牛忠志认为,监所监督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法制的不建全,监管工作出现了诸如“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在全国造成恶劣的影响。该制度正是有效“治疗”这些“疾病”的良方,是对监所监管工作的积极探索。在重庆市范围内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创新性,待经验成熟后,建议全国推广。
据悉,重庆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近日专门到荣昌县检察院对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进行调研后表示,将在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将该制度在全市推广。
作者:沈义 蒲昌迅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