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该优先救助伤者,还是保护现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案件,再次把这个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
去年1月,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部门认定他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负全责。法院审理认为,交警的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州日报》1月3日)。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法院希望通过这样的判决“鼓励积极救助伤者,杜绝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等现象的发生”。如此良苦用心当然可贵,但笔者对判决能否产生预期效果还是有些担心。首先,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的判决对其他类似案件没有约束力,影响范围有限。其次,如果当事司机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积极救助伤者可酌情减轻赔偿的判决当然能对其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但如果他对事故发生确实没有责任或者只负次要责任,还会甘冒风险离开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吗?因此,即便本案判决能得到其他法院的认可和参照,也未必对所有当事人都能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再次,积极救助伤者可酌情减轻赔偿还可能产生一定的负作用:假如当事司机原本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谁能保证他不会打着救助伤者的旗号,故意破坏现场以求减轻赔偿责任?
生命高于一切,这一点毋庸置疑。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可见,尽管“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都是法定程序,但在优先救人还是保护现场这一问题上,法律已经明白无误地给出了答案“救人”。而且,对于因“抢救伤者”不可避免造成现场破坏的情形,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应对之策,即“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那么,问题纠结在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就在于“应当标明位置”的表述太过笼统。在事发地点放块砖头算不算“标明位置”?拍张现场照片算不算?正是因为法律和相关实施细则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当事人缺少足够明确的法律指引,才导致在“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面前如何选择成为“两难”。
改变这样的局面,单靠某起个案的判决显然不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司机提供一个明明白白的指引,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这样做或者不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才能从根本上打消他们的顾虑,让他们真正把救助伤者生命放在第一位。
作者:李国民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