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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台胞的投资领域扩大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4日08:46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刘百军“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这是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通过的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具体规定。

  据介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对居民待遇、投资形式等进行了细化,并扩大了台胞在福建省的投资领域。

  该实施办法明确了在社会保险方面、子女就学方面和职业资格证书方面,台胞及子女都享有与本省居民相同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台湾同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同时明确,台湾同胞投资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信息、机械、石化、船舶、冶金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生物与医药产业;旅游、现代物流业;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等本省鼓励兴办的行业的,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本省科研和工程项目的开发与建设”。“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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