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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再修“社会救助法”将有85.2万弱势群体受惠 三地社会救助调查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4日09:15
  台湾方面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对现行“法律”中的最低生活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克服了“每人消费支出”标准带来的可变性,采取了较为稳定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数”标准。由此标准判断,台湾方面受照顾的对象将由26.4万人增加至85.2万人;中低收入户可以得到“全民”健保费,使得按照此前标准无法得到救助的民众也被纳入了社会救济范围

  

张潇元刘文忠

  2010年年末,台湾方面为了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对象,并颁布了“社会救助法”修正草案。该草案修订了最低生活标准、扩大了社会救济的范围,强化了脱贫措施,并将进一步扩大社会救济渠道等。修订后的新法2011年生效,此次修订也是该法的第四次修改

  修订认定标准扩大救济范围

  台湾方面为了促进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以社会救济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相关制度。从内容上看,这一体系包括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而此次“修法”,则围绕着下述两方面进行。

  首先,台湾方面修订了最低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这一修改是将“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0%”改为“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60%”。现行2009年“社会救助法”认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消费支出”,即低收入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给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由于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台湾经济状况、物价指数发生变化,不少民众陷入窘境。因此,很多家庭因为财产状况没有达到最低收入户标准,无法请求生活扶助或医疗救助,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平反倒不如低收入的不平等现象。因此,台湾方面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对现行“法律”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这便克服了“每人消费支出”标准带来的可变性,采取了较为稳定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数”标准。由此标准判断,台湾方面将要照顾的对象将由26.4万人增加至85.2万人,估计一年将会为此增加43亿元新台币的财政经费。

  其次,扩大社会救济范围。本次“修订草案”的条文中提出,新增中低收入者为社会扶助对象,即将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最低生活费的1.5倍”,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以下”。中低收入户可以得到“全民”健保费,将按照以前标准无法得到救助的民众纳入社会救济范围。

  调整脱贫措施避免社会排斥

  救助本身不是目的,也无法根本改变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因此,台湾方面的社会救助方式包括了先行支付、收容和支持被救助者参与社会服务业。

  现行“社会救助法”第16条将特殊项目救助及服务列入社会救济体系,提供产妇及婴儿营养补助、托儿补助、教育补助、租金补助或住宅借住、房屋修缮补助、丧葬补助、居家服务、生育补助和其他必要的救助及服务。

  但该“法”的精要更在于辅助弱势群体自立。该“法”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户,主管机关应协助其接受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创业辅导或以工代赈等方式辅助其自立,而对不愿接受训练或辅导,或接受训练或辅导后不愿意工作者,不予扶助。对于流落外地,缺乏回乡车费者,当地主管机关依其申请予以酌情救助而已。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变化对台湾社会的影响,台湾方面在此次“修订草案”中改变了上述单一扶助方式,将重点放在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自救能力上。为促进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入程度,该“修正草案”拟订相关教育训练、小区活动及非盈利组织社会服务计划,让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参与。为此,该“修正草案”明确要求主管机关应依照需要提供给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有工作能力者相关就业服务、职业训练或以工代赈,并根据需要提供给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创业辅导、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就职交通补助、就职或职业训练期间临时托育及日间照顾津贴等就业服务和补助等,通过这些措施推动受救助者脱贫,使他们提高社会参与度,增加社会融入程度,避免遭受社会排斥,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受救济者的困境。

  主动采取措施开拓多元救助

  当前国际上建立较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国家,都有由社会慈善组织、机构和个人发起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和政府救济组成的多元化社会救济体制。台湾方面适应这一潮流,由台当局主管机关每年定期联合各界举行劝募社会救助金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民间慈善救济渠道,扩展了救济资金的来源,更好地解决了台湾社会救助问题。

  台湾方面在“修订草案”中明定,行政主体要主动作为,调查和查访生活困难的家庭。相关行政主体为了解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的生活状况及救助需求,应定期办理生活状况调查,并派员访视、关怀受扶助者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及辅导。主管机关还应在调查被救助者的收入或资产增减情况,并视情况调整台当局的相关扶助等级,对收入或资产超出应资助范围者停止扶助。这种行政主体主动出击,而不仅仅依靠民众申请的被动方式所作的社会救助,对全面解决社会救济问题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除此之外,该“修正草案”还明定了社会救助的通报机制,即凡知悉被救助对象者均可以通报主管机关并要求处理,主管机关在知悉或接获前项通报后,应当派员调查,并依法给予必要的救助。台湾方面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提高社会救助的有效性和直接性。

  社会救济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福利保障措施。台湾的“社会救助法”修订突出了弱势群体社会能力的提高,逐步建立起行政访视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地建立起法律的权威,为台湾的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更好的规则依据。

  (作者单位为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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