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发改委昨天(4号)对外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冯雅独家专访时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价格水平的细节裁量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中广网1月4日消息(记者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比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对于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细化了六种类型。其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也做了详细规定,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
许昆林:“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主要是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违法经营者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许昆林介绍,这两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细化《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当然它也有现实的需要和作用。
许昆林:“有利于经营者执行反垄断法,也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当前出台这两个规定,对于制止经营者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组织或者串通协同涨价,也有现实的意义和作用,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发布这两个规定同时,国家发改委今天同时发布了一条消息:《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严厉处罚》,许昆林明确表示,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这两个规定将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早在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是否能得到遏制以及执行法规的细节问题如何操作。昨天正式对外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做相关解读。
问题一: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否都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调节范围之内?
记者:对这个问题,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我采访时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就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价它是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价格,因此不属于《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它是对企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当然,像石油行业它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比如说,假如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量说,我们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串通,是违反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应该受到处罚。
问题二:我们注意到《反价格垄断规定》中有一些概念比较模糊的字眼,比如“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象这样的话语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发改委对此有什么解释吗?
记者:据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介绍,量化确实比较困难,像这样的裁量一般要根据前一个周期的水平,或者周边地区、相同类似产品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还要综合考虑其它方面的很多因素,比如有没有从中获利等等。但总的来说,要把所有的操作都量化也是很困难的,各行各业的价格情况是不一样的。此前发改委在征求立法专家的看法时,专家们也表示,这几乎是做不到的。打个比方说,我们知道有个法律词语叫“正当防卫”,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谁也给不出一个量化标准。再比如,过去国家有一个制止暴利的规定,但是各行各业超过多少算是暴利?这个并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标准。像这样的问题,它只能是执法者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作者: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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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反价格垄断新规剑指价格联盟(含“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定义)
《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便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详细](北京日报)
八种垄断协议被禁止 主动上报可减免处罚
8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将被禁止,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将免除或减轻处罚。昨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规2月1日起实施。[详细](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