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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违建房屋顶捡塑料瓶丧生 姐姐要索赔(图)

来源:沈阳晚报
2011年01月05日02:00

本想补贴生活,没想到中年大姐从3米高的违建房房顶掉了下去
本想补贴生活,没想到中年大姐从3米高的违建房房顶掉了下去

  一处违建房,一个虚掩的“天窗”,不到3米的小房,竟能要了人命。白雅芬为何去捡屋顶上的塑料瓶子,却在那虚掩处丢了性命……

  捡个瓶子丢条命

  丧命者名叫白雅芬,无儿无女,一年前退休后,每天就靠捡点废品补贴生活。她为了给自己攒些钱防老,从不舍得乱花一分钱,穿的也都是邻居们给的旧衣服。可就在2010年9月7号这一天,谁也没想到,51岁的白雅芬能在捡瓶子时丢了性命。

  白雅芬的家在大东区滂江市场附近,当天下午,她像往常一样,在自己家窗外的大平台上打扫,平台下面是一家私营厂房的屋顶。扫着扫着,白雅芬一眼看见屋顶上面有个塑料瓶子,她放下手中的扫帚,小心翼翼地扶着铁栏杆,走到了屋顶上,弓着腰一点点的往前移,就在马上要拿到瓶子时,脚下一空,“哐当”一声,掉了下去。

  “我还纳闷呢,刚才还看见有个人在房顶上面,不一会人没了,也没往那上想啊。”周围的邻居事发后回想,才知道那是掉下去个人,不禁打了个寒战。因为,从白雅芬掉下去到被人发现,时间相隔近三个小时,抬出去后,白雅芬已被宣告死亡。

  厂房闲置多年无人问津

  “那地方平时没人进去,我也是赶巧了。”说这话的,是农贸市场里的王师傅,也是第一个发现白雅芬的报警人。据王师傅回忆当时的情景:出事前不久,我买了几只野鸡和兔子,一直放在厂房里面养着,说来也巧,这几百平方米大的地方,偏偏白雅芬就掉在了它们旁边。那天下午3点30分,我进来喂食,里面本来就黑,我一看,地上怎么还躺着个人啊,我当时慌了,腿都吓软了,赶紧跑出来跟领导汇报,领导让我报警,之后,我就打了报警电话。

  按理说,事发地点属于闹市区,紧邻一个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为啥一个大活人凭空“消失”了,却没人看见呢?在王师傅打开厂房大门后记者看到,原来那个所谓的厂房,是一个闲置了两年多的门市房,里面厚厚的尘土表明,这里已空置了很久,甚至已破了大洞的“天窗”,在事发几个月后,依旧无人修补。王师傅说,“这儿当时租给了一个汽车修理厂,而白雅芬掉下去的地方,恰恰是汽车修理厂为了增加使用面积,私自扩充出来的部分。”

  三米高的小房咋就致命了?

  白雅芬走了,姐姐白雅琴不干了。白雅琴指着妹妹掉下去的地方,心生质疑,“这么高的地方,咋能要人命呢?要是能被及时发现,早点抢救,也不能死啊。”这话不是没道理。记者看到,房顶距地面不过三米高距离,正常人掉下来,就算能摔伤,也不至于伤及性命。所以,姐姐白雅琴一心认定,就是这个违建房,把妹妹害死的。

  可是还有另一说法就是:白雅芬患有癫痫病,摔下来后可能旧病复发,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熟悉白雅芬的邻居。“她是有点癫痫,但捡废品时从不多拿乱动,是个老实人”、“每次给她点纸盒废品啥的,她都会把我家门前打扫干净,作为回报”、“她平时都挺正常的,只有生气的时候才犯病” ……这样看来,白雅芬确实身患疾病,那么在事发当天,到底是什么原因要了白雅芬的命?是违建房延误了救治时间?还是突发旧病?也许只有亡者自知了。不过,白雅芬的姐姐坚持表示,“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否则妹妹的亡魂不能安息。”

  违建房的主人你在哪

  人虽死了,可白雅琴觉得妹妹死的冤啊,要求违建房房主无论如何得给个说法。找了半天,没承想给说法的人没找到,就连这违建房的主人到底是谁,都没人能说得清楚了。

  最后记者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口中了解到,这处房屋实属某国际建筑开发公司的房产。几年前,该公司把房子租赁给了一个汽车修配厂,而汽车修配厂擅自将连接违建房部分的铁门拆除想予以私用,当时,有关部门曾多次责令其拆除违建。可一旦拆除该修配厂就必须赔偿拆下的铁门费用,为了逃避责任,汽车修配厂竟一夜之间“蒸发”了。而白雅芬摔下的位置,正是修配厂为了使屋内通光,在屋顶的两边开出的天窗。

  律师:违建房房主有责任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认为,“作为成年人,由于自己的疏忽,跌落楼下造成死亡后果,受害者对此后果,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虽然楼层少,但从二楼直接坠落楼下,造成死亡后果也是可能的,同时,不能排除当事人在坠落地面以后,没有立即死亡尚可以抢救的情况。由于当事人直接坠落至楼下自建房屋内,不能及时被人发现,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而死亡。因此,作为自建房的建造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经批准而自行搭建乃至出现目前的结果,作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就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即使没有过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坠落自建房屋内死亡,虽系其个人原因,但是,楼下平房的存在,有可能加重了坠楼人的伤害后果,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作为建筑物的建造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本报记者 李佳怡文并摄

  实习生 杨佳

  本报特邀律师杨功涵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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