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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05日12:31
  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地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对2011年1月1日前,凡未进入清算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将依法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已进入清算程序,即已领取《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列入本次追征的范畴,对其以往年度至今,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预征税款可不单独追缴,纳入清算一并处理。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以往年度至今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税款要按规定进行追征,同时给予滞纳金处罚。

  凡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拒不申报补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后,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通知》(公告2010年2号)和《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0〕307号)的规定自行清算申报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加收补缴税款的滞纳金。

  通知要求,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追征工作,应补缴税款必须在2010年1月30 日之前追征入库。 (来源:海口晚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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