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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签下合同后将房屋转卖他人 被判双倍返定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06日15:04
  近期,市民王先生看上了李先生的房子,并与李先生签订了合同,当场交了购房定金。谁知,李先生又将房屋私自转手给了他人,并且不愿退还定金。济南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依据有关法律,李先生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久前,王先生看上了李先生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于当日向李先生支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后来,李先生背着王先生又将房屋私自转手给了他人。王先生要求其退还定金,但李先生一直不退,王先生不得已向济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济南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仲裁庭作出裁决,李先生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济南仲裁委提醒市民,在商品房交易中,人们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个概念,二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据介绍,“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则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预付款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济南仲裁委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邓鑫)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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