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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行业协会组织垄断最高罚50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1月07日02:56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行业协会组织商家达成垄断协议最高可罚5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反垄断法的3个配套规章,对行业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机关等的一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3个规章分别是《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都将于2月1日起实施。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等做了细化。根据规定,商家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行业协会不得以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以及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并提请撤销登记。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认定正当理由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商家不得以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政机关和上述组织违反规定的,工商部门将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如果商家违反了规定,将依据前两项规定处理。

  作者:袁国礼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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