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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贞医院基建处原处长受贿(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1月10日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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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工程的招标,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基建处原处长吴某和下属于某拉下水。二人分别收受回扣30万元和4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吴某和于某因构成受贿罪,分别被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

  招标前达成默契

  工程招标书内定如约领到回扣款因为退赃获轻判

  今年49岁的于某,曾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基建处管理员,负责安贞医院的基建工程质量、进度、协调,还包括根据医院领导要求与施工单位进行洽谈、向施工方反馈医院各科室的施工要求及监督施工单位等。吴某曾担任安贞医院基建处处长,是于某的领导,负责单位基建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

  去年6月底,两人因在7年前安贞医院的一次工程招标中收受贿赂落马。

  据了解,2003年左右,北京长城新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于某。

  吴先生称,于某向他介绍了医院将要进行手术教学培训广播系统工程招标。通过于某,吴先生认识了当时的基建处长吴某。吴处长当时表示,工程上有什么事直接找于某。在于某的办公室内,双方商谈该项工程时,于某谈到要拿下工程需要将吴处长“考虑好”。吴先生说,他明白“考虑好”其实就是好处费。

  于某在供述中说,是吴先生多次向他表示,如果中标,可以给他及其领导工程总额的10%作为好处费,他将这个意思告诉了吴处长。

  工程招标书内定

  吴先生称,在该项工程招标前,于某对他表示,要用他们公司的技术方案作为招标书的技术文件。很快,长城新创公司将技术方案呈上,他们提供的技术参数最终出现在工程招标书中。

  这项工程的评委包括于某和吴处长。吴处长证实,按照规定,在招投标时,于某应该向其提供3种以上的技术指标作为参考,但最终于某仅提供长城新创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该公司的标底也是根据医院需求制作的。

  2003年6月10日,长城新创公司在安贞医院的工程招标中中标。其后,安贞医院向长城新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余万元。

  最终,经检方比对证实,安贞医院的招标书与长城新创公司的应标书中的技术参数90%以上相同。

  如约领到回扣款

  工程中标后,吴先生约请吴处长吃饭。饭后,他将一个纸袋交给吴处长,里面是30万元,吴先生说:“给钱是因为他在医院投标和中标后付款、验收方面比较照顾。”

  同时,吴先生打电话约于某到其公司,并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纸袋交给于某,“他没说话,拿着袋子就走了”。于某则否认其收受贿赂,并称是吴先生将一个纸袋遗落在车上,他回到办公室发现,袋子内装有40万元。

  因为退赃获轻判

  去年5月,吴先生因行贿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供述此案,吴某和于某随即落网,吴先生被另案处理。

  检方指控,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长城新创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付的贿赂款30万元;于某利用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洽谈等便利,在医院招标过程中,收受长城新创公司贿赂40万元。

  庭审中,吴某承认受贿,但其辩称收受的钱大部分作为公用,且向领导汇报过。其说法未得到证实。

  于某否认指控,称侦查机关对其有逼供行为。检方出具于某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笔录等证实,并不存在逼供行为,于某的身体也没有外伤等。

  法院审理认定,吴某和于某受贿罪成立,其中于某的证言和吴某、吴先生等人可相互印证,相关证据可形成证据链条。鉴于吴某退回全部赃款、于某退缴10万元赃款,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 王丽娜

  作者:王丽娜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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