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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医药分离平稳着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1日08:41
  韩国从《药品分业管理法》的颁布到实施历经6年之久,以此为标志开始正式实施医药分离。韩国发达的全民医保与激进的医药分离改革总体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医疗服务改革的前提,而医药分离的平稳着陆,使韩国医疗体系受益匪浅

  

凃咏松

  全民受惠的医疗保险

  韩国1963年制定了《医疗保险法》,1973年又颁布了《公教医疗保险》。1997年国会通过的《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除接受医疗援助的对象之外,居住在韩国境内的韩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2000年,又将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并入“国民健康保险”体系,以社会连带责任方式,推进全民医保。由此,这种义务性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惠及全体国民。

  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始终以全民医保为目标,只是初期因条件所限,仅适用于一定规模的企业和机关的职工。伴随国内民主进程的发展,面对农民、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的劳动者强烈要求加入医疗保险体系的呼声,执政党迫于选举的需要,逐渐增强医保在农村与城市其他领域中的力度。到2008年,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达96.3%,企业职工参保者占总人口的59.2%,个体经营者占37.1%。2000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为10兆7000亿韩元,2008年支出为25兆5999亿韩元,2009年支出为28兆9164亿韩元。

  总体看来,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

  第一,居民个人的支出占医疗费用的比重较低。就保险费的缴纳方式而言,私营企业雇员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50%,公务员的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分别负担50%,私立学校教职员由雇员、学校、政府分别负担50%、30%、20%。儿童、学生、失业者、残疾人将纳入家人的单位医保,不必另行缴纳保费。

  第二,体现了对于弱势者的特别关怀。在保险费的上述计算方式之下,仍存在诸多例外。如农村地区的居民可少缴22%;低收入者可少缴10%至30%;年满65岁以上老人最多可少缴30%。

  第三,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结合。在韩国,若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无力负担医疗保险且无家人的单位医保可依靠,此类人员将依法获得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医疗救助,从而确保人人皆可享有均等的医疗服务。

  第四,医疗保险体系管理的“去行政化”。为避免行政管理带来的官僚化、低效率、权责不明等弊病,韩国医疗保险体系弱化了政府权力的影响,而由非营利组织全国健康保险公司主导。

  有惊无险的医药分离

  实际上,韩国于1994年就通过《药品分业管理法》,并于2000年7月正式实施。此后,医药分离的格局得以逐步确立。在实施前,医生和药剂师既可以开药方,也可以配药。制药公司给医生30%提成、给药剂师10%的提成是医药市场的潜规则。医药分离后,在医生、药师和制药公司之间就如同一杯很干净的水。医院取消了门诊药房,医生只负责开处方,患者依处方去药店买药。药店虽然可以在医院内设零售窗口,但已非医院的附属部门。

  然而,政府短期内力推医药彻底分离,必然严重削弱医生对于药品的既得利益,故遭遇医生的大规模罢工。经过博弈,政府与医药界终于达成妥协:大幅提高诊断费用的同时,保留医生对注射药物的配药权。尽管医药分离后处方中的药量确实有所减少,但高价药比例却大幅提高。

  经历了改革的种种艰险后,韩国终于成为了医药分离的受益者。首先,医药分离阻断了医师和药品之间的利益联系,从而改善了药品供给和消费的无效状态,而药品的过度使用和不当使用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其次,医生和药剂师的职责得以分明,有利于其专心本职工作,减少甚至杜绝吃回扣;再次,制药企业为了确保自己生产的药品不被报销列表除名,一方面在定价时更加谨慎,不再盲目趋高,另一方面也更加关注产品质量的提高,以期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实施医药分离后,国民中得感冒、消化不良等小病的患者由药店都转向去医院就诊。据调查,2000年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比例为5.4%,2001年为25.7%,2002年为45.2%,到2007年增加到67.4%。当然,医药分离也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看病、取药等方面的繁琐。但瑕不掩瑜,相较于医药不分的种种痼疾,医药分离仍是人心所向。

  韩国医改的启示

  韩国发达的全民医保与激进的医药分离改革总体取得了积极成效。在1971年韩国平均寿命男人为58.9岁,女人为66.1岁。而到了2002年上升为男人73.3岁,女人80.4岁;2009年数据显示为男人76.2岁,女人82.2岁。韩国医疗改革也有值得反思和借鉴之处。

  首先,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医疗服务改革的前提。韩国医疗保险体系在《国民健康保险法案》的调整下,保持着较强的规范性,相关问题均可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观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频频发生的医患纠纷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已经使医患矛盾日益升级。

  其次,医药分离不能为了分离而分离,医药分离仅是实现合理用药的一种手段,而非医疗改革的目的。尽管医药分离是医改中极为必要的一步,但医药分离绝非控制药品支出的充分条件。其缘由是即使在医药已经分离的发达国家,医生在药品选择中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降低医疗费用的关键是建立医疗市场的制衡体系,平衡用药主体各方的利益分配。

  再次,如果确实要进行彻底的医药分离,需以国内确立相对完善的医疗卫生体制为前提。我国目前与此仍有一定差距,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如职责不清、产权不明等。事实上,现阶段很少有医院具备承受医药分离的财力和能力,尤其是公立医院对于药品利润有极大的依赖性。

  最后,适当提高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其逐步摆脱对于药品利润的依赖。但如果将经济激励措施的作用过度夸大,非但不能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而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恶性循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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