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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黄光裕案真假开心网案入选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1日12:54
  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杨成)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

  【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2007年4月至6月间,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额超过3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直接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光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评委点评】这是一起发生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的新类型案件。国美和黄光裕名声在外,其涉案手段也是当今社会生活的热点。金融、资本领域的经济犯罪,且关联政治、权力、腐败的行贿受贿等犯罪。因此,案件的审判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此案被告人黄光裕曾头顶中国首富光环,“国美电器”几乎家喻户晓,案件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这几点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特别是内幕犯罪和打击官商勾结非法利益链,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和指导意义。透过黄光裕案,社会各界特别是研究和管理机构,对市场经济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反思,引起关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权钱”交易的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当前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二:央视大火案

  【主要案情】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他人筹办。烟花燃放过程中,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余元。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或免于刑事处罚。

  【评委点评】央视大火,发生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圆满结束后,第一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期间的正月十五元宵节。当时,充满浓郁喜庆气氛的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尚未结束,沉浸在欢乐中的全国人民都无法接受这场大火的残酷现实。火灾震惊全国,影响世界。这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非常巨大,达人民币1亿6千多万元;政治和精神损失更是无可估量。因此,火灾的调查处理结果是我国社会各界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法律对责任者的判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抚平人们精神创伤的有力底线。火灾发生在特殊的时间、特别的地点、特定的单位。因此,这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必然会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案件审理、宣判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起到了法律警示和引导作用。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烟花燃放的危险性和规范性,监督管理部门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产销售部门认识到诚信经营的必要性。

  案件三:密云18人恶势力案。

  【主要案情】自2004年至2010年,王晓雷等18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密云县、怀柔区等处,违背国家禁令开采矿石,暴力抗拒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单独或伙同他人殴打他人并致多名被害人受轻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盗采矿石一事与他人相约斗殴。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王晓雷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王晓雷等18人有期徒刑一至十七年不等的刑期。

  【评委点评】此案是北京市2010年打击恶势力第一案,是北京市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话题敏感,具有重大影响。被告人王晓雷以盗采砂石起家,靠威胁、恐吓、贿选等手段当选密云县南寨村村主任,并以非法手段聚敛财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及时审结,促进和维护了首都的稳定和谐。

  案件四: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主要案情】孕妇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鉴于病情发展迅速,朝阳医院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由于陪同诊治的李丽云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李丽云最终因妊娠晚期患有并继发其它病症死亡。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医院做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诊疗过程虽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法院同时指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信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予以充分配合。而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点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与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同意权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权衡?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进行了多番论证最终认定,当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着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生命健康权较之知情同意权,具有更高位阶的价值。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审判领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判例间接推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等相关规定的确立,对立法同样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

  案件五:高速通行卡丢失首发按最远端收费案。

  【主要案情】2009年11月26日,杨军驾车在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高速公路时,因其不能提供通行卡,杨军按收费员的要求交纳通行费95元。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90元通行费。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省级政府主管机关制定,而不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收费或单方制式合同规定;首发公司收费员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杨军按上清进京站的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符合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规定;在首发公司不能提供录像资料的情况下,杨军不能免除举证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评委点评】关注度极高、足够吸引眼球的案件。特别是,此案未判,民间判决已经一边倒。一直以来,人们对一旦高速路丢卡就要收取全程费用非议颇多。二中院宣判可谓具有判例作用、法理清楚。对于老百姓而言,讲透法理,才认可判决,才会服气。审判长王范武宣判后特别解释:首发公司客观上不能提供录像了,而不是不举证,收费不属于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种格式合同,签订前必须接受。此案中首发是按地方立法规定收费,虽然立法会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但没改变前就要遵照执行,因此不能视为霸王条款。

  案件七:百度与360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案情】奇智软件公司在360安全卫士软件、三际无限公司在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恶评软件”,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上述两款软件标识出来、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并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8万余元。

  【评委点评】利益争夺,两个互联网大佬“撕破脸面”,从合作伙伴变为对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我国的网络用户高达5亿以上,纠纷关乎社会公众利益。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深入发展,一些大型网络服务公司从网络特色经营转向网络混业经营甚至网络全业经营,在这一大背景下,大型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诉讼激增,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响,引起了有关部门乃至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本案判决做出后,在行业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关部门也认为,本案判决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对于规范网络行业的发展树立了标准,对于制订行政规章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案件八: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案情】2008年3月,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开通,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同时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通不久,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得到了网络用户和业界认可。2008年10月,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该网站亦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且首页使用的图形和文字与原告网站首页近似,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评委点评】“李鬼终究是李鬼,业内可以竞争,但要正当。”此案被称为“中国社交网络行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相比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的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径。判决明确指出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近年来,我国社交网络大量兴起,覆盖网民数量众多,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行业竞争混乱的问题。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件九: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主要案情】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系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依法独立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TCL公司在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用户可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涉案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涉案网络影视作品。国美公司销售了涉案电视机。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迅雷公司、众源公司作为涉案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被告TCL公司生产的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向电视机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迅雷公司、众源公司和TCL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停止通过涉案带有互联网功能模块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下载观看服务的行为;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余元。

  【评委点评】当前,一场席卷全球的三网合一业务浪潮正在信息运营界蔓延。“三网合一”能够使运营商在信息沟通的经营中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形成对客户业务需求响应快、业务适应性广、运营效率高、网络维护费用低的高速带宽的多媒体基础平台。互联网电视是三网合一的重要载体,也是商家必争的主战场。然而,由于法律规范和监管的滞后,当前互联网电视机厂商、搜索服务提供商侵犯(或变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司空见惯。本案以搜索服务提供商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其行为为侵权行为,仍帮助被链者实施了侵犯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判决及时健全和完善了搜索服务提供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标准,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案件十:碧溪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主要案情】王宝平任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碧溪广场公司及相关企业筹措经营资金,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61亿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发还给5287人,发还案款9亿余元,发还率为95.7%。

  【评委点评】碧溪家居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因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而轰动京城。几年后的今天,之所以将碧溪执行案重新提起并列入十大典型案例,绝非是它又有了什么轰动性新闻,相反却正是因为它执行的“悄无声息”。对这样一起影响极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下判也许并非难题,而更加考验法官智慧和执法办案水平的正是能否将一纸判决落到实处,实现案结事了。在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的周密准备和精心组织下,截至目前,“碧溪”案已顺利发还案款9.43亿元,发还率高达95.7%,5287名受害人情绪平稳、秩序井然地领回了钱款。“碧溪”案的顺利执行确保了首善之区的稳定,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又一生动体现。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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