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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黄光裕案法院受理 若胜诉将有示范作用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11月30日03:21
  本报讯(记者刘可)黄光裕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索赔案逐步进入司法渠道。负责代理索赔案件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昨天透露,已有两起案件被市二中院正式受理,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000余元。

  两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分别为李先生和周先生。其中,李先生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总计损失约60万元。周先生则是于2007年9月以每股15.578元和16元分两次购买中关村股票,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共损失34688元。

  依据黄光裕案起诉书中的记录,2007年7月至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开立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在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在此期间,中关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张远忠认为,二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两人的损失。

  业内人士估算,在黄光裕进行内幕交易期间,包括其家人等操纵的股票账户账面收益额超3亿元人民币,因此民事索赔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张远忠表示,这两起民事索赔案如果胜诉将有示范作用,对在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警示。  作者:刘可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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