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外国语学校学生绑架案审理过程波折不断。从去年9月15日第一次开庭嫌疑人邹春全盘翻供起,这个案件就开始了一场拉锯战:一边是被告人邹春坚称“另有主谋、自己被刑讯逼供”,一边则是检察机关紧锣密鼓地再调查。本月10日,深圳中院再次开审该案,检察机关调查显示邹春所称的同伙并不存在,刑讯逼供更是谎言。小译的父母向邹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春赔偿其丧葬费等60余万元,以及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昨日庭审中还爆出一件离奇“案中案”:小译父亲曾如数交出的50万美元赎金在中途不翼而飞,收到赎金的人并非绑匪,而是小译父亲的同事。
2009年10月20日,绑匪向小译的父亲索要50万美元的赎金,小译父亲的同事李晓菲从同事那里得知该案后,萌生了借机骗取50万美元赎金的念头。于是,他购买了一套假发、一部手机和多个手机卡,并于同年11月8日晚起交替使用手机号码打电话和发信息给小译的父亲,谎称小孩在自己手上,要小译的父亲准备好50万美元,威胁小译的父亲按他的意思做,不然会对小孩不利。11月9日凌晨2时30分,小译的父亲按李晓菲的要求,在滨河大道车公庙立交桥将50万美元扔下,早已等候在桥下的李晓菲拿到钱后逃脱。小译的父亲按照李晓菲的通知赶到深圳市火车站接儿子,等到天亮也没有见到儿子。李晓菲随后将骗取的50万美元现金通过地下钱庄兑换了人民币310.5万元。破案后民警追回赃款人民币301.4万元,并将赃款归还小译的父亲。
2010年7月,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晓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查,李晓菲称和邹春完全不认识,也没有和邹春合谋。
-庭审直击 焦点一:是否还有两个同伙? 9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邹春就全盘翻供,坚称还有两名同伙,自己只是协助作案,杀人抛尸都是他人所为。
检察机关对同伙阿龙和“广西仔”进行了调查,却始终未能找到邹春所描述的同伙。检察官认为,邹春不能提供两人的户籍、身份证号或者手机等线索,这样重大的案件,如何能和陌生人一起实施?
检察机关表示,邹春提供给警方的行车路线,警方进行了详细的模拟试验,发现实际情况和邹春的描述完全一致。“邹春如果没有自己实施过这些行为,怎么可能知道这些详细情节,模拟试验结果怎么可能如此吻合”?
焦点二:是否受刑讯逼供? 邹春上次开庭时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还出示了一份由两名看守所的同仓签字的证明,上面除写有邹春于2009年10月15日关押进看守所的时间外,还写有“邹春身上满是伤痕,生活不能自理”。
昨日,公诉机关出示了讯问该两名看守所同仓的笔录。吴某称,一天邹春拿着一张纸巾盒垫底的纸让他签字,纸上写有邹春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时间。邹要求吴某签字,并称这是看守所要求签的,只为证明他进看守所的时间,并无其他。吴某称,原本他并不想签,邹春拿的纸也很不正常,但架不住邹春几次劝说,他在纸巾盒垫底的纸上签了字。“只有他进看守所的时间是对的,其他身上受伤的表述,以及落款的时间均是邹春后来自己加上去的”!在问及邹春的伤情时,吴某称,邹春进入看守所时身上未有任何伤痕,每天在洗澡的时候大家都可以看得见。
而另一名同仓何某也表示,邹春让他签字时,纸上只写有他进入看守所的时间,并无其他。“邹春每天跑步锻炼,还坚持做俯卧撑,身上完全没有伤痕。”
而邹春在庭上表示,两名同仓说的并不属实。邹春还称,在看守所遭遇刑讯逼供时,两腿被直接拉开,淤青在大腿内侧,同仓并不了解情况。
焦点三:是否该判处死刑? 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时认为,邹春的行为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邹春除了早期作出有罪供述后,一直翻供至今,而对被害人家属从来没有任何道歉和忏悔的表现,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邹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小译的父母也在庭上要求判处邹春死刑。
听到这些,邹春马上在辩论时对小译的父亲表示了“歉意”。他语气平淡地对小译父亲说:“你的孩子死了,虽然是他们绑架的,我确实也有一定的责任,对你表示道歉。我也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如果我的孩子出了这样的事,我的心情也会和你一样。但是如果你们说是我一个人干的,这样对我不公平。”
邹春的律师则辩护称,虽然此案性质恶劣,但有同伙的可能性存在,如果对邹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
记者
程伟 (发自深圳)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周径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