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顾建兵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国莱雅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L"OREAL”、“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法国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因不正当竞争给法国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记者了解到,“L"OREAL”中文译名为莱雅公司或欧莱雅公司,1963年3月1日在法国登记成立。从1981年起至2001年,莱雅公司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L"OREAL”、“莱雅”、“L"OREAL欧莱雅”及“欧莱雅”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美容剂、香水等商品上。2000年6月,“L"OREAL欧莱雅”被中国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被告方杭州欧莱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与上海美莲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化妆品。2005年1月,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了英文及中文组合标识“L"OIYIR莱雅”,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与莱雅公司的“莱雅”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40万元。之后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其域名为www.loiyir.com的网站上继续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称其产品是“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牌”;“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经过多年的酝酿、精心策划,决定在人间天堂名城杭州设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丽方程式"品牌L"OIYIR”;“L"OIYIR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的完整护肤精品”。
2008年3月,法国莱雅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公证在南通市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34件“L"OIYIR”牌系列化妆品,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醒目标注“L"OIYIR”或“L"OIYIR”、“莱雅丽晶”,包装底部标明“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2008年8月,法国莱雅公司将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和通润发超市作为被告一起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欧莱雅公司、美莲妮公司辩称,法国莱雅公司的“欧莱雅/L"OREAL”商标是中文和法文字母的组合商标,采用法文书写方式,“L"OREAL”中的“O”有加大书写的特征。而他们产品上使用的“L"OIYIR”由英文字母组成,与“L"OREAL”有一半以上字母不同,有根本区别,不构成近似,且杭州欧莱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欧莱雅”非商标使用,该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法国莱雅公司商标权的侵犯,请求驳回莱雅公司的诉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标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及书写方式以及读音上与法国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L"OREAL”构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来自于法国莱雅公司或与莱雅公司存在关联。因此两公司共同销售“L"OIYIR”系列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明知莱雅公司及“欧莱雅”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欧莱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攀附”莱雅公司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势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或混淆其与莱雅公司关系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杭州欧莱雅、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办案人语
杭州欧莱雅公司在其网站产品宣传中,称L"OIYIR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的完整护肤精品,同时该网站又利用发音相同,在隔离状态下,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容易引起误认或混淆,也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与法国“欧莱雅”商标存在关联,所以认定被告公司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侵权诉讼也随之大幅增加。该案的审结也给一些商家敲响了警钟,商标作为人类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为了片面的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车”,在经营中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价惨重。
本案主审陶新琴